即增即退的增值税

更新时间: 2024.09.20 03:49 阅读:

增值税即征即退所有收入都是不征税收入吗?

解答:

不是!只有满足三项条件的才能作为不征税收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

第一条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第二条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对于很多增值税即征即退,并不能满足财税〔2011〕70号第一条规定的三项条件,因此不能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

比较特殊的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规定,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注意,财税〔2012〕27号规定,对于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也只是“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并不是必须。

“不征税收入”是一个欺骗性的概念,很多人对税务规定了解不够深刻的,以为“不征税收入”就可以不交税了——这样的想法是错误的!因为财税〔2011〕70号等规定,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而财税〔2012〕27号规定的前提条件之一“企业专项用于软产品研发”,如果作为征税收入,确认为应税收入后,对于用于软件产品研发支出的,就可以按规定享受加计扣除。比如,软件企业收到增值税即征即退100万元,如果按照不征税收入处理,但是如果用于研发支出的100万元也不得税前扣除,当然也不能享受加计扣除了。反之,如果将即征即退100万元作为征收收入,如果用于研发支出100万元,就可以享受加计扣除合计扣除200万元,对企业更加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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