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申报纳税

更新时间: 2024.11.07 20:51 阅读:

2023年第269讲,说税收,谈风险,讲政策。今天说说土地税收的部门配合及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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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税收的部门配合

(一)什么是土地税收?

土地税收指对土地课税的总称。根据土地的价格、面积或收益等作为课税依据,计算征收。

土地税收主要包括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和耕地占用税。

(二)部门配合的政策规定

为了进一步发挥部门协作与齐抓共管的优势,更好地贯彻落实《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契税暂行条例》和《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等税收法规,强化土地税收(包括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和耕地占用税)的征管力度,国家税务总局联合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先后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11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14号)等文件,要求各级税务、财政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信息共享和配合,提高土地管理和土地税收征管工作水平。

二、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提供土地使用权属资料问题的有关规定

(一)政策规定

1.《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提供土地使用权属资料。

2.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在审批用地时,必须及时对用地单位占地情况进行勘测,测定权属界线,计算其占地面积,按登记手续办理登记、建档,并将建立的地籍档案提供税务部门使用。

(二)政策依据

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税务局关于提供土地使用权属资料问题的通知》(国土[籍]字〔1988〕189号)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申报

(一)政策规定

1.纳税人应依照当地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将其占用土地的权属、位置、用途、面积和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内容,据实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提供有关的证明文件资料。

2.纳税人使用的土地发生数量变化的,应于变动之日起30日内,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纳税申报。

3.为了及时掌握纳税人拥有土地、房产、车船情况,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或变更税务登记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供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机动车行驶证、船籍证等证书复印件并如实填报相关表单。

(二)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房屋土地车船信息登记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6〕4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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