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发票 作废

更新时间: 2024.09.18 20:17 阅读:

发票开具错误,很多财务人员的第一反应可能是作废~但并不是所有的发票都能作废!

前段时间,某地税务机关就对一企业展开了为期长达10个月的税务稽查,而稽查的起因竟然就是两张违规作废的发票

税局发现该公司开具的2张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违规作废行为,并对其造成少缴税款的行为定性为偷税,不仅需要补缴增值税、所得税,还需要缴纳高额罚款和滞纳金~

部分企业可能存在这样的风险:比如到月底发现进项不够了,就开始大量作废发票,打起“降低销项”的主意……殊不知,随着“金税四期”的建设推进,这些违法违规行为,早就在税务机关关注之下了!

01

税局明确:这些发票不能作废!

1. 电子发票开具有误

电子发票系统不支持作废操作,发生退货、电子发票开具有误等情形,开票人应通过开具红字发票进行冲减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具有可复制性,无法收回的特点,因此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一旦开具不能作废

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电子专票,不可以作废重开。

2. 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

全电发票一旦开具,只能红冲,不能作废

试点纳税人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全电发票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 受票方未做增值税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的,开票方全额开具红字全电发票,无需受票方确认;
  • 受票方已做增值税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的,开票方或受票方均可发起冲红流程,经对方确认后,生成《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开票方全额或部分开具红字全电发票。

具体全电发票红冲操作,点这里回顾:《全电发票红冲操作指南》

3. 不满足作废条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条的规定: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作废增值税专用发票

  • 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 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 购买方未认证或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因此,未能同时满足以上情形的,不能作废发票,应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

4. 成品油专用发票开具有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所有成品油发票均须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开具成品油发票时应遵守以下规则:

开具成品油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以及销售折让等情形的,应按规定开具红字成品油专用发票

5.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有误

根据《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规定: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不支持作废

开具纸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或开具有误等,销售方应开具红字发票,红字发票内容应与蓝字发票一一对应,并应当收回消费者所持有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全部联次。

02

什么情况下,发票可以作废

1. 一般纳税人发票作废条件

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如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符合作废条件,指同时具有以下情形:

  • 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 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 购买方未认证或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财小加提醒: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10年。

2. 小规模纳税人发票作废条件

小规模纳税人在代开专用发票遇有销货退回、销售折让及发票填开错误等情形的,如果纳税人退回代开发票的全部联次,且退票发生在开票当月,税务机关可对开具的专用发票进行作废;

注:在未收回专用发票抵扣联及发票联,或虽已收回专用发票抵扣联及发票联但购货方已将专用发票抵扣联报送税务机关认证的情况下,一律不得作废已开具的专用发票

03

这些发票作废风险点,抓紧自查

违规作废发票风险巨大,除了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罚款等外,严重的还可能移送司法机关!

1. 免征额临界点,大量作废发票

比如,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小规模免征额调整到月10万或季度30万;

而依据该政策,部分纳税人通过将已开具发票作废,下月重开,人为控制将当月发票开具金额降入免征额以下,从而达到享受优惠政策的目的。

财小加提醒:此前就已有公司因在免征额临界点作废发票而引发税务稽查!因此企业一定要合法合规为准!

2. 小规模认定标准附近,作废发票

同样如上文,部分纳税人为了享受小规模各种优惠政策,人为作废发票以控制销售额不超过500万!

而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小规模纳税人认定标准是年销售500万以下,销售额超过500万就会被税务机关强制转为一般纳税人。

3. 重开发票和作废发票一模一样

随着“金税四期”的进一步建设推进,“以数治税”下,大数据对比是税务机关常有手段。

对于发票代码、号码、金额、税额、价税合计、开票日期、销货单位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购货单位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受托方纳税人地址、开户银行、银行账号和委托方纳税人开户银行、银行账号等,这些都是比对重点。

如果同一笔业务发票当月作废,次月重开,作废发票和重开发票一模一样,税务机关经过大数据比对,很难不发现异样。

4. 恶意串通作废发票

恶意串通,销售方违规作废,接票方虚列成本。

即销售方与接票方在有真实业务的前提下恶意串通,销售方违规作废开具的部分发票(未收回发票联),接票方虚列成本,从而达到偷税目的。

5. 大额或大量作废发票

一般来说,企业作废发票属于偶然事件!如果某个时段突然有大额或大量作废发票,很难不引起税务机关的关注和怀疑。

……篇幅原因,更多相关财税干货内容,关注财加教育,后续将持续为您放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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