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免税商品将免征增值税

更新时间: 2024.11.17 11:26 阅读: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印发《海南离岛免税店销售离岛免税商品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下简称《办法》),明确了适用的离岛免税店范围、对离岛免税店的管理要求、离岛免税店销售商品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收管理要求、对离岛免税店的数据传输要求等内容,《办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开始实施

官网截图

《办法》指出,离岛免税店应按月进行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在首次进行纳税申报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离岛免税店经营主体的基本情况;国家批准设立离岛免税店(含海南省人民政府按相关规定批准并向国家有关部委备案的免税店)的相关材料。

根据《办法》要求,离岛免税店销售非离岛免税商品,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离岛免税店兼营应征增值税、消费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离岛免税商品和应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离岛免税店销售离岛免税商品应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此外,离岛免税店经营主体等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应按《办法》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情况。此前经国家批准已开展离岛免税业务的离岛免税店,应按《办法》相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补充报送有关材料。《办法》实施前已经开展离岛免税商品经营业务的离岛免税店,应在办法实施次月按要求在办理纳税申报时提供相关资料。

据悉,适用《办法》的离岛免税店范围为国家批准的(含海南省人民政府按相关规定批准并向国家有关部委备案的免税店)具有实施海南离岛免税政策资格的离岛免税店。 

《办法》明确,离岛免税商品经营企业,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将销售离岛免税商品的有关信息,购买离岛免税商品的离岛旅客信息和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通过税务机关规定的报送格式或传输方式,完整、准确、实时向税务机关提供。

以下为完整公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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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海南离岛免税店销售离岛免税商品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6号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3号)规定,经商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定了《海南离岛免税店销售离岛免税商品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0年9月29日

海南离岛免税店销售离岛免税商品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海南离岛免税店(以下简称“离岛免税店”)销售离岛免税商品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促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离岛免税店销售离岛免税商品,按本办法规定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第三条 离岛免税店应按月进行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在首次进行纳税申报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

(一)离岛免税店经营主体的基本情况。

(二)国家批准设立离岛免税店(含海南省人民政府按相关规定批准并向国家有关部委备案的免税店)的相关材料。

第四条 离岛免税店按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提交报告的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在次月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情况,并提供相关资料。

离岛免税店实施离岛免税政策资格期限届满或被撤销离岛免税经营资格的,应于期限届满或被撤销资格后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情况。

第五条 离岛免税店销售非离岛免税商品,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

第六条 离岛免税店兼营应征增值税、消费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离岛免税商品和应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

第七条 离岛免税店销售离岛免税商品应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八条 离岛免税店应将销售的离岛免税商品的名称和销售价格、购买离岛免税商品的离岛旅客信息和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南省税务局规定的报送格式及传输方式,完整、准确、实时向税务机关提供。

第九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开展离岛免税商品经营业务的离岛免税店,应在办法实施次月按本办法第三条要求在办理纳税申报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来源:海南日报客户端、国家税务总局官网

记者:邵长春

值班主任:戎海

值班总监:袁锋

责任编辑:唐咪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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