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免增值税期限

更新时间: 2024.09.18 23:55 阅读:

我公司是一家银行,2022年因有的小微企业不符合我公司申请小额贷款条件,故我公司把此类贷款业务介绍给第三方银行,由第三方银行借款给小微企业,请问我公司提供的小额贷款介绍服务是否可以免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第一条规定,自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构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第一条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等16个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详见附件1。

附件1《财税[2018]54号等16个文件》第13个文件为《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

综上,纳税人不是直接给小微企业提供贷款服务,不符合文件规定,不可以免征增值税。因此你公司把小额贷款业务介绍给第三方银行,由第三方银行借款给小微企业,不是直接给小微企业提供小额贷款服务,不符合上述文件规定,不可以免增值税。

请问上述业务中小微企业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本通知所称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贷款发放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贷款发放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12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本通知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的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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