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偿划拨土地增值税
在企业重组各项税收政策中,企业所得税、契税规定了“资产划转”在满足一定条件时可以递延纳税或免予征税。增值税虽未采用“资产划转”的表述,但其描述的“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
2024.11.22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09年对B项目进行土增税清算(税务机关通知清算),将会所、幼儿园作为公共配套设施成本作了扣除处理。销售合同中约定会所、幼儿园产权归开发商所有。
主要时间节点:
• 2009年接税局通知清算(可清算,未售罄),清算税款以预交税款入库,未收到税务机关结论
• 2011年主管税务局对A公司2009-2010年税收缴纳情况进行税务稽查,对土增清算无异议
• 2016年1月尾盘售罄,自行申报,未收到税局审核结论
• 2016年因开发商收回业委会长期占用的会所,业委会就会所的产权归属起诉至法院
• 2017年10月16日,法院将会所产权判给A公司。业主委员会对判决不服并上诉至省高院。
• 2018年7月税务机关接到业主举报(举报会所、幼儿园未缴纳土增税、所得税),税务机关要求A公司自查自纠,同时口头明确须补缴2008年所得税及滞纳金、2016年土增税及滞纳金。
税务局的观点:
• A公司会所及与幼儿园的产权归属自始即属于A公司
• A公司将会所及幼儿园作为公配处理为“偷税”行为,适用无限期追缴,土增税应自2016年1月起加收滞纳金
A公司的理解:
• A公司会所及与幼儿园的产权归属自法院判决后属于A公司
• A公司相关税务处理为产权存在争议情况下对税法理解的偏差,不存在主观偷税行为
• A公司行为非偷税行为,不适用无限期追缴
• 因金税系统原因导致滞纳金自2016年1月额外加收部分应退回
相关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八条关于“纳税人按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后,清算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补缴的,不加收滞纳金。”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十五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清算资料后,应在一定期限内及时组织清算审核。具体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确定”;第三十二条:“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结束,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审核结果书面通知纳税人,并确定办理补、退税期限。”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是否应无限期追缴?
是否应加收滞纳金?
追征期为几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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