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增值税免征五年

更新时间: 2024.09.18 21:10 阅读:

4月13日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上线

“阳光回应•为幸福发声”融媒体直播特别栏目

一季度成都税收如何?

减轻税收负担,增加居民收入

成都怎么做?

税收政策调整多、专业性强

成都税务作出权威回应

跟小布一起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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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税收负担,增加居民收入↓

惠及面更广

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起征点

提至15万元

本月起,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惠及面将进一步扩大!纳税人自行申报即可享受。

据悉,从上年执行月销售额在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这项政策落实情况来看,全市有20.64万户纳税人享受优惠,免征增值税达17.05亿元。月免税标准在提高到15万元后,预计惠及面将进一步扩大。

收入提升

减免个人出租住房税款900余万元

幸福美好生活十大工程中明确,要通过税费征收惠民举措来鼓励盘活居民个人存量住房资产。据悉,扶持和鼓励住房租赁消费政策明确,对个人出租住房且在成都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网签备案的,2022年前按照0%税率综合征收相关税费。截至目前,全市税务部门共计减免个人出租住房税款900余万。

政策红利直达市场主体

成都有哪些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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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税收优惠政策资料备案改备查范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落实税收优惠备案改为资料留存备查(除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返)、加计抵减等特殊优惠政策以外) 。

推广税费优惠政策措施精准直达:探索依托云平台大数据,主动甄别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的纳税人缴费人,通过成都税务企业号、纳税人学堂等渠道精准推送税费优惠政策。

用大数据监测减税降费等政策落实情况:及时扫描分析应享未享和违规享受的疑点信息,让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缴费人应享尽享,对违规享受的及时提示纠正和处理。

成都一季度税收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副局长鄢学明,在直播中通报的一系列最新统计数据,再显成都经济发展动力。

2020年,成都全年税收收入超2900亿元,税收规模占全省税收比重51.5%,在全省的“主干”地位作用突出。

2021年,成都一季度实现税收收入增长21.4%!

税收实现较快增长:全市实现税收收入增长21.4%,高于全省平均增幅1.9个百分点。

基础行业支撑有力:全市石化行业税收增速达到26.1%;金融业税收增长7.9%。

先进产业动能强劲:包括信息软件业税收增长29.5%,医药制造业税收增长21.9%。

消费活跃程度提升:批发零售税收增速达到30.7%,较去年同期提高了41.9个百分点;住宿餐饮、租赁商务、文体娱乐业累计开票金额分别增长97.4%、61.7%和40.8%。

投资拉动效应明显:全市建筑业税收增长44.0%,较去年同期提高48.2个百分点;房地产业税收增长38.5%,累计开票金额提升1.2倍。

延伸阅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

为贯彻落实全国两会精神和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1号)的规定,现将有关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5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二、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的“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填写差额后的销售额。

三、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五、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六、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应按其纳税期、本公告第五条以及其他现行政策规定确定是否预缴增值税;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继续按照现行规定征免增值税。

七、已经使用金税盘、税控盘等税控专用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可以继续使用现有设备开具发票,也可以自愿向税务机关免费换领税务Ukey开具发票。

八、本公告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4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1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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