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留抵税政策

更新时间: 2024.11.07 20:49 阅读:

整理/税海涛声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的部分即为当期留抵税额,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增值税留抵退税,简单地说就是把纳税人以后纳税期才可继续抵扣的进项税额予以提前返还。

随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2022年第14号)的发布,至此,现行税收政策对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主要有四类规定。

一、退还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增值税增量、存量留抵税额

(一)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1.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2. 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二)加大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1. 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2. 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10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三)制造业等行业企业,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四)所称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中的营业收入指标、资产总额指标确定。

对于上述文件所列行业以外的纳税人,以及《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列行业但未采用营业收入指标或资产总额指标划型确定的纳税人,微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小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中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亿元以下(不含1亿元)。

所称大型企业,是指除上述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外的其他企业。

二、赞助、捐赠北京冬奥会等无法抵扣的留抵税额予以退还

国际奥委会及其相关实体的境内机构因赞助、捐赠北京冬奥会以及根据协议出售的货物或服务免征增值税的,对应的进项税额可用于抵扣本企业其他应税项目所对应的销项税额,对在2022年12月31日仍无法抵扣的留抵税额可予以退还。

三、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从2019年4月1日开始,全面试行(增量)留抵退税制度,不再区分行业,只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符合规定的条件,都可以申请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同时符合规定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其中,有一项必备条件为: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计算公式: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四、退还大型客机相关研制项目及生产销售新支线飞机而形成的期末留抵税额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民用航空发动机、新支线飞机和大型客机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8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对纳税人从事大型民用客机发动机、中大功率民用涡轴涡桨发动机研制项目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号)将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因生产销售新支线飞机或从事大型客机研制项目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纳税人符合规定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可在初次申请退税时予以一次性退还。

88号公告所规定的上述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政策,是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客机和新支线飞机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1号)所规定的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执行的留抵退税政策的延续,但新增加了对纳税人从事中大功率民用涡轴涡桨发动机研制项目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的规定。

从某种意义上来讲,88号公告所规定的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是最纯净的留抵退税,即对纳税人上期末已形成的期末留抵税额彻底予以退还。

至于此前曾经实行过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政策,还有:

(1)自2021年4月1日起,同时符合规定条件的先进制造业纳税人(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医药”、“化学纤维”、“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电气机械和器材”、“仪器仪表”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可以自2021年5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

(2)自2019年6月1日起,同时符合规定条件的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及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可以自2019年7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计算公式: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

(3)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期间,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4)2018年实行的对部分行业(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和电网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

(5)自2014年3月1日起,对外购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以下称特定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以下称2类油品),且使用2类油品生产特定化工产品的产量占本企业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各类产品总量的50%(含)以上的企业,在2014年2月28日前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可在不超过其购进2类油品的价格中消费税部分对应的增值税的规模下,申请一次性退还。

(6)自2011年11月1日起,对国家批准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因购进设备(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固定资产范围)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以下称购进设备留抵税额)准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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