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赠疫情物资免增值税

更新时间: 2024.11.07 09:10 阅读:
捐赠疫情物资免增值税(图1)

为支持疫情防控工作,有关企业和个人捐赠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机关部门,对抗击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符合条件的捐赠,用于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在年度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是允许全额扣除,不再受扣除比例的限制。

二、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的物品,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允许计算应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三、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或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感染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

四、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和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接收的捐赠,应专项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感染的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五、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捐赠疫情物资免增值税(图2)

捐赠疫情物资免增值税(图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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