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偿转让股票等增值税

更新时间: 2024.09.18 01:10 阅读:
分析)

到这里就很清晰了:自然人股东先以平价转让股权给持股平台,而后被投资企业大额转增实收资本,同时被投资企业向关联方无偿划转不动产实现剥离非主业资产,这一系列过程中都不缴纳一分钱的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其中究竟是否存在着税务风险呢?

问题二:资产划转交易税收“零成本”缺乏法律依据

浙江黎明在其招股说明书中对于本次交易的披露中明确说明:

……同时对符合情况的本次资产划转免征契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上述资产划转无涉税义务,并获得了主管税务部门的批复,国家税务总局舟山港综合保税区税务局于2018年11月8日出具了《国家税务总局舟山港综合保税区税务局关于浙江黎明发动机零部件有限公司股改过程中涉税事项的回复》,确认本次资产划转不存在需要履行的纳税义务。

果真如此吗?笔者对此同样持不同意见。

如上市公司公告中所列举,资产划转交易涉及到的税种包括(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契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关于所得税前文已经进行了分析,不再赘述。

我们分别来看下其他的几个税种:

(1)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那么,浙江黎明所划转的不动产是否符合上述条件呢?

结合以下招股说明书中所披露的关于划入方黎明仓储的业务情况来看,

由于黎明仓储规模较小,业务简单,因此员工人数较少。截至2021 年 6 月末,黎明仓储有员工 6 名,主要负责物业管理与维护等工作。黎明仓储主要从事物业出租及仓储服务业务,除此以外,无其他业务。

笔者认为可以合理推断企业是可以通过转变劳动关系等方式将负责物业日常维护的工作人员一并划转入黎明仓储,从而满足不征增值税的条件


(2)契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该政策有效期目前已延至2023年12月31日)中规定

“……六、资产划转。……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本案例符合上述条件,可以免征契税


(3)印花税: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中印花税优惠的政策文件目前仅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其中规定:

“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那么,资产划转交易是否属于政策所述的“改制”情形呢?遗憾的是国家税务总局从未对“改制”的具体定义进行过具体明确。

本案例中企业认为可以享受免税优惠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4)土地增值税:交易发生时有效的企业重组业务中关于土地增值税的规定来自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号)(该政策有效期目前已延至2023年12月31日),然而,该文件中明确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情形限于企业整体改制、合并、分立以及以不动产入股投资,资产划转并不在其列。也就是说,浙江黎明认为可以不征土地增值税欠缺税法依据

笔者并没有在公开渠道查询到上市公司所述的两份政策依据《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进企业上市和并购重组工作的意见》(浙国税发〔2017〕12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舟山港综合保税区税务局关于浙江黎明发动机零部件有限公司股改过程中涉税事项的回复》,故无从知晓是否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了地方性税收法规对此问题有不同的口径予以明确。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规定: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所以即便是浙江省税务机关或基层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了与上位法相抵触的规定,该规定的有效性也是存在很大的疑问的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上市公司为了实现主业清晰而在IPO前进行的此次资产划转事项,其税务处理存在潜在的税务风险。这里进行详细分析并提出了笔者的意见,也希望能够引起业界的思考。如果各位读者对此问题有不同的见解,欢迎在留言区留言共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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