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开票后所得税缴纳

更新时间: 2024.11.20 09:06 阅读:

问题一

企业购进货物过程中,取得了异常发票,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抵扣了增值税,是否必须转出?

答复:

是的,一般情况下都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当然若是业务是真实交易(有证明业务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符合条件的A级纳税人,也是允许纳税人按照规定继续申报抵扣增值税的。

说明一:

若是公司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按照总局2019年第38号公告规定,可以先不作进项转出,自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在税务机关出具核实结果之前暂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也不需要填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3a栏。若纳税人逾期未提出核实申请,或者提出核实申请但经核实确认相关发票不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相关规定的,应当继续作进项转出处理。

说明二:

这是针对A级信用级别的纳税人进行的特别措施,对于纳税信用等级A级纳税人给予了特殊待遇,这充分体现了纳税信用的价值。这相当于给予诚实守信单位一个较宽松的待遇,体现出国家鼓励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的导向。

参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规定: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应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尚未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除另有规定外,一律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四)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且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办理出口退税或抵扣消费税的,可以自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出口退税或消费税抵扣相关规定的,可不作进项税额转出、追回已退税款、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等处理。纳税人逾期未提出核实申请的,应于期满后按照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作相关处理。

问题二

企业购进货物过程中,取得了异常发票,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抵扣了增值税,如何转出?如何填报增值税申报表?

答复:

转出:

借:库存商品/原材料等 13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3万元

参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及其政策解读,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需要将按照规定本期应当作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转出处理的进项税额,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的第23a栏“异常凭证转出进项税额”。

对于前期已经作过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转出处理,解除异常凭证或经税务机关核实允许继续抵扣的,且纳税人重新确认用于抵扣的进项税额,在本栏次填入负数。

问题三

企业购进货物过程中,取得了异常发票,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抵扣了增值税,增值税已经转出了,企业所得税必须要纳税调增吗?

答复:

对于企业业务真实发生,取得的异常凭证无法查证的,也无法证明受票方接受虚开,而开票方确已走逃失联成为非正常户的,这种情况下凭借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四条中的三项必备资料,仍然可以税前扣除。

参考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参考二: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

第十四条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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