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销售的增值税

更新时间: 2024.11.10 17:07 阅读: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纳税人享受阶段性免征增值税政策开具增值税发票事项的提示

发布时间:2022-03-31 17:5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尊敬的纳税人: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22年第6号公告)规定,天津市税务局现对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使用税控开票软件开具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式)、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纳税人应在互联网连接状态下将增值税税控开票软件(区分金税盘版、税控盘版和税务Ukey版),自动升级至最新版本。

二、纳税人开具免税普通发票流程

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式)、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税率栏默认显示免税,并可下拉选择其他征收率开具发票。如纳税人自行选择征收率为3%或1%时,系统会弹出提示信息框,此时需要选择开具理由方可开具成功。以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为例,如下图:

手机销售的增值税(图1)

图1、默认免税税率栏界面(示意图)

手机销售的增值税(图2)

图2、税率栏下拉菜单(示意图)

手机销售的增值税(图3)

图3、提示信息框(示意图)

三、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流程

纳税人开具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税率栏默认3%,并可下拉选择其他征收率开具发票,如下图:

手机销售的增值税(图4)

图4、默认3%税率栏界面(示意图)

四、纳税人补开发票或错误开具发票后的处理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2年3月31日前,已按3%或者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按照对应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应按照对应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纳税人对错误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应及时按照相关规定收回发票全部联次予以作废,或者对应开具红字发票。

五、开具红字发票流程:

(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1.购买方或销售方区分以下三种情形向税务机关申办《信息表》。

情形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由购买方在税控开票软件中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并通过互联网上传税务机关。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情形二: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销售方的,由购买方按照上述方法向税务机关申办《信息表》。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情形三: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和抵扣联退回的,由销售方按照上述方法向税务机关申办《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2.税务机关校验反馈《信息表》。主管税务机关内部系统通过互联网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通过互联网反馈至纳税人税控开票软件中。

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3.销售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销售方在税控开票软件中凭税务机关校验反馈的《信息表》,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4.对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的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比照上述方法办理。

(二)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

当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有误或发生退货等,但是已超出开票当月无法作废的,则需要开具红字发票对该张蓝字发票进行冲红处理。

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开具与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有所不同,在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时,不需要填写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可以在开票软件中直接开具。

1.针对免税的蓝字发票,红字发票开具结果如下图:

手机销售的增值税(图5)

图5、免税蓝字发票对应开具红字发票(示意图)

2.如果蓝字发票明细中有3%或者1%征收率,系统会弹出提示信息框,此时需要选择开具理由方可开具成功。

手机销售的增值税(图6)

图6、带征收率蓝字发票对应开具红字发票(示意图)

六、已经使用税控专用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继续使用现有设备开具发票,也可以自愿向税务机关免费换领税务Ukey开具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22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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