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理固定资产增值税
企业将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进行销售,这种行为在实务中非常常见,但增值税如何计算存在多种情况,为了清晰的说明各种类型,要明确两个关键点,随之在进行计算方式的展示:一、两个关键点:第一个关键点:什么是固定
2024.11.21对于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相关增值税的缴纳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17年6月30日以前,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从2017年7月1日起,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所改变,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改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指纳税人销售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完成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情形: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均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其增值税应纳税额。(注:自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均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其中,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提供的建筑服务的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三、销售额及应纳增值税计算: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适用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增值税税额。
即,按照销售额乘以增值税征收率计算增值税额,计税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征收率3%)×征收率3%。
四、建筑服务预缴增值税事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包括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和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按照3%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一般计税方法适用2%预征率)。
上述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分包方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或者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征收率3%)×3%
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非同一地级行政区以外的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规定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纳税人在同一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是否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由该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决定】,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有多个项目的,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时,需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并出示以下资料:(一)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二)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三)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跨县(市、区)提供的建筑服务,纳税人应自行建立预缴税款台账,区分不同县(市、区)和项目逐笔登记全部收入、支付的分包款、已扣除的分包款、扣除分包款的发票号码、已预缴税款以及预缴税款的完税凭证号码等相关内容,留存备查。
例1,2020年8月份,浙江省杭州市的闻涛建筑有限公司(一般纳税人)在江西省九江市取得建设方支付的建筑工程的预收款103万元,该项目系甲供材工程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在取得该103万元后,支付给分包方30.9万元分包款,分包方开具了符合规定的增值税发票。
在9月的申报期,闻涛建筑有限公司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九江市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增值税。按(103-30.9)÷(1+3%)×3%计算应预缴增值税税额为2.1万元:
(103-30.9)÷(1+3%)×3%=72.1÷(1+3%)×3%=70×3%=2.1
五、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发生纳税义务时,应按所适用的计税方法(一般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的增值税税款,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抵减当期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例2,2020年9月份(假定无其他应税项目),闻涛建筑有限公司在江西省九江市承接例1的建筑工程(系甲供材工程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已达到纳税义务发生的条件,在10月的申报期,闻涛建筑有限公司应就8月份取得的103万元向机构所在地杭州市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另,例1中已说明,闻涛建筑有限公司在取得103万元预付款时已支付给分包方30.9万元分包款,分包方开具了符合规定的增值税发票;闻涛建筑有限公司9月份已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九江市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了该项目的增值税2.1万元。
在10月的申报期,闻涛建筑有限公司应向机构所在地杭州市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0元:
(103-30.9)÷(1+3%)×3%-2.1(已预缴税额)=72.1÷(1+3%)×3%-2.1=70×3%-2.1=2.1-2.1=0
附:以上所述纳税人不含自然人个人,自然人个人提供建筑服务应缴增值税的,直接按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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