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增值税分期抵扣

更新时间: 2024.11.08 02:06 阅读:

增值税纳税人发生的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发生不得抵扣情形,如何处理?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发生列举的不得抵扣的情形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适用税率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或摊销后的余额。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楼)

政策解析: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规定,纳税人购进进项税额已经抵扣的不动产,改变用途用于不可以抵扣的方向,应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十待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这种计算方式比《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更加科学合理,但是这种计算方法仅适用于不动产改变用途时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计算,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只能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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