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增值税普通发票

更新时间: 2024.11.22 18:34 阅读:

来源:福建省税务局

标 题:换开专用发票问题

写信人:曾**

咨询时间:2022-09-12

回复时间:2022-09-16

发布时间:2022-09-16

留言内容:

我公司在筹建期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在该期间取得房建增值税普通发票,至目前没有发生销售,准备开始生产并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请问:我公司能否将小规模期间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要求对方公司冲红,并重新开具专用发票给我司?如能换开专票,政策依据是什么?

回复部门:

纳税服务中心

回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4号)规定:“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后发生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应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对方有效证明是指由购买方出具的发生符合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情形并加盖购买方印章的书面说明。对方有效证明及相关业务合同、银行凭证等证明业务真实性的原始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  主管税务机关应按规定核查纳税人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情况。”因此,若是发票开具有误,可以按照上述规定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发票。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和法律法规授权主管税务机关作出的相关规定为准。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福建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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