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增值税专用发票量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判刑这已经不是什么新鲜事了有些企业和个人法律意识淡薄,铤而走险通过虚开增值税发票牟取不正当利益2016年9月至2017年2月期间李某从韦某处购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1份后,为谋
2024.11.07一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范围
1.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应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4.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5.向消费者个人提供应税服务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6.适用免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例题·单选题】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下列货物,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是( )。
A.烟酒
B.服装
C.化妆品
D.劳保用品
【答案】D
【解析】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 、专用发票的开具要求
1.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2.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
3.适用差额征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4.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5.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6.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7.个人出租住房适用优惠政策减按1.5%征收,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征收率减按1.5%征收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8.国税机关为跨县(市、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在发票备注栏中自动打印“YD”字样。
三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
1.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
(1)对违反规定发生被盗、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按《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可视具体情况,在一定期限内(最长不超过半年)停止领购专用发票;
(3)对纳税人申报遗失的专用发票,如发现非法代开、虚开问题的,该纳税人应承担偷税、骗税的连带责任。
(4)纳税人丢失专用发票后,必须按规定程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公安机关报失。
2.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
(1)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表现
①为他人虚开;
②为自己虚开;
③让他人为自己虚开;
④介绍他人虚开。
(2)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
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①纳税人向受票方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②纳税人向受票方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劳务或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③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提供的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3.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
(1)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①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
②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
(2)税务处理:
不以偷税或者骗税论处。但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
(3)补救措施:
①如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准许其抵扣进项税款;
②如不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不准其抵扣进项税款或追缴其已抵扣的进项税款,但不加收滞纳金。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论购货方与销售方是否进行了实际的交易,专用发票所注明的数量、金额与实际交易是否相符,购货方向税务机关申请抵扣进项税额或者出口退税的,对其均应按偷税或者骗税处理:
(1)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
(2)购货方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获得的专用发票;
(3)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
5.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应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已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不再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税务机关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
【例题•多选题】甲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乙企业购买货物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现发票上注明的销售方名称不符,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甲企业是善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若甲企业申请抵扣进项税额的,不以偷税论处
B.如果甲企业申请抵扣进项税额,则按偷税处理
C.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D.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答案】BD
【解析】购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与其进行实际交易的销售方不符的,无论购货方(受票方)与销售方是否进行了实际的交易,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数量、金额与实际交易是否相符,购货方向税务机关申请抵扣进项税额或者出口退税的,对其均应按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处理。
6.对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定处理
(1)走逃(失联)企业存续经营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对应的属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范围:
①商贸企业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的;
生产企业无实际生产加工能力且无委托加工,或生产能耗与销售情况严重不符,或购进货物并不能直接生产其销售的货物且无委托加工的。
②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或虽然申报但通过填列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进行虚假申报的。
(2)一般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尚未申报抵扣或申报出口退税的,暂不允许抵扣或办理退税;已经申报抵扣的,一律先做进项税额转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按照异常凭证所涉及的退税额对该企业其他其他已审核通过的应退税款暂缓办理出口退税,无其他应退税款或应退税款小于涉及退税额的,可由出口企业提供差额部分的担保。经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企业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解除担保并继续办理出口退税。
(3)异常凭证由开具方主管税务机关推送至接受方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处理。
四 、增值税普通发票
内容与增值税专用发票完全一致。按发票联次分为两联票和五联票两种。
基本联次为两联,第一联为记账联,销货方用作记账凭证;
第二联为发票联,购货方用作记账凭证。
在基本联次后添加了三联的附加联次,即五联票,供企业选择使用。
五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1.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2.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发票代码为12位,编码规则:第1位为0,第2-5位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第6-7位代表年度,第8-10位代表批次,第11-12位代表票种(11代表电子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号码为8位,按年度、分批次编制。
六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1.凡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从2006年8月1日起,在销售机动车(不包括销售旧机动车)收取款项时,必须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在发票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抵扣联和报税联不得加盖印章。从2006年10月1日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册登记联一律加盖开票单位印章。
2.增值税税额和不含税价计算公式:
增值税税额=价税合计-不含税价
不含税价=价税合计÷(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七 、“营改增”后纳税人发票的使用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行为,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或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使用新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3.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启用前,纳税人可通过新系统使用国税机关发放的现有卷式发票。
4.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继续使用。
5.采取汇总纳税的金融机构,省、自治区所辖地市以下分支机构可以使用地市级机构统一领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辖区县及以下分支机构可以使用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机构统一领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6.国税机关、地税机关使用新系统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六联票,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五联票。
7.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特殊情况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迟不超过2016年8月31日。
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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