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增值税普通发票
最近发现,会计这行干久了,各个都有一双识别发票真伪的火眼金睛。前几天,某个会计社群里有人就晒出这么一张“与众不同”的发票,来问大家能不能用?我觉得这个知识点大家都得了解一下,就赶紧过来分享啦~1“问题
2024.11.22悦来大酒店向兴隆超市(一般纳税人)购进水果,取得兴隆超市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请问:这张增值税普能发票可以按买价和规定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吗?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三款规定,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0%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所列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扣除的进项税额的第(三)项所称的“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也就是说,可以按照买价和规定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农产品销售发票必须是农业生产者开具的。
从批发、零售商处购进农产品取得的普通发票不能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买价包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自2009年1月1日起,烟叶收购单位收购烟叶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现金形式直接补贴烟农的生产投入补贴(以下简称价外补贴),属于农产品买价,为《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十七条中“价款”的一部分。烟叶收购单位,应将价外补贴与烟叶收购价格在同一张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分别注明,否则,价外补贴不得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购烟叶支付的价外补贴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21号)
政策解析: 财税[2006]第140号规定,购进烟叶准予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烟叶收购金额和烟叶税及法定扣除率计算。烟叶收购金额包括纳税人支付给烟叶销售者的烟叶收购价款和价外补贴,价外补贴统一暂按烟叶收购价款的10%计算,即烟叶收购金额=烟叶收购价款×(1+10%)。该文件已被财税[2009]17号废止。自2009年1月1日起,按照财税[2011]21号规定,购进烟叶应按照支付给农业生产者的价款及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价外补贴和实际缴纳的烟叶税依规定的扣除率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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