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增值税的兼营销售行为
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纳
2024.11.21随着经济发展的多元化,兼营行为在企业的经营行为中越来越普遍的存在。在日常工作中,学会此种行为的增值税缴纳方法,能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是财务人员必须要做的功课。
一、什么是兼营行为?
兼营行为,是指纳税人发生的应税行为,既包括销售货物、应税劳务、应税服务,又包括转让不动产、无形资产。但是,各类应税行为不同时发生在同一购买者身上,即不发生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中。
二、如何缴纳增值税?
由于兼营行为所涉及的税率与服务范围不同,需要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2.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
(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3.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以上政策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试点实施办法》《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三、案例分析
某建筑安装公司为一般纳税人,某月取得以下收入:
1.取得A建筑安装项目(2015年12月开工)收入1 000万元,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2.取得甲方延期付款利息收入100万元。
3.取得B建筑安装项目(2016年5月开工)收入2 000万元。
4.取得C项目收入(甲供工程)500万元,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5.取得销售材料收入200万元。
6.取得销售2015年2月购置的办公楼收入2 000万元,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若该公司当月进项税额为340万元,期初无留抵税额。那么,公司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分析:
(1)假设该公司各项收入能分别核算,则当月应交增值税为:
(100×6%+2 000×11%+200×17%-340)+(1 000×3%+500×3%+2 000×5%)=65(万元)
(2)假设该公司财务核算不健全,未分别核算收入,应从高适用税率,最高税率为17%,则应缴增值税为:
(100+2 000+200+1 000+500+2 000)×17%-340=646(万元)
由此可见,当企业发生兼营行为时,财务人员一定要区分好兼营的范围,准确计算适用的税率或征收率,这样才能做好企业的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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