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的兼营行为

更新时间: 2024.11.08 14:14 阅读:

随着经济发展的多元化,兼营行为在企业的经营行为中越来越普遍的存在。在日常工作中,学会此种行为的增值税缴纳方法,能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是财务人员必须要做的功课。

一、什么是兼营行为?

兼营行为,是指纳税人发生的应税行为,既包括销售货物、应税劳务、应税服务,又包括转让不动产、无形资产。但是,各类应税行为不同时发生在同一购买者身上,即不发生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中。

二、如何缴纳增值税?

由于兼营行为所涉及的税率与服务范围不同,需要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2.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

(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3.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以上政策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试点实施办法》《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三、案例分析

某建筑安装公司为一般纳税人,某月取得以下收入:

1.取得A建筑安装项目(2015年12月开工)收入1 000万元,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2.取得甲方延期付款利息收入100万元。

3.取得B建筑安装项目(2016年5月开工)收入2 000万元。

4.取得C项目收入(甲供工程)500万元,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5.取得销售材料收入200万元。

6.取得销售2015年2月购置的办公楼收入2 000万元,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若该公司当月进项税额为340万元,期初无留抵税额。那么,公司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分析:

(1)假设该公司各项收入能分别核算,则当月应交增值税为:

(100×6%+2 000×11%+200×17%-340)+(1 000×3%+500×3%+2 000×5%)=65(万元)

(2)假设该公司财务核算不健全,未分别核算收入,应从高适用税率,最高税率为17%,则应缴增值税为:

(100+2 000+200+1 000+500+2 000)×17%-340=646(万元)

由此可见,当企业发生兼营行为时,财务人员一定要区分好兼营的范围,准确计算适用的税率或征收率,这样才能做好企业的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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