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更新时间: 2024.11.05 23:11 阅读:

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商品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应税行为的增值额和货物进口金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有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则需要根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增值税,深圳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以一个月为纳税期,小规模纳税人是以一个季度为纳税期,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

由于经济业务的复杂多样性,在日常经济活动中如何判定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呢?下面以两个案例形式展开分析:

案例1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2月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合同约定当月收取60%货款,3月收取40%,请问该案例中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

案例2某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2023年1月8日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计在12月份交付房产。且在1月9日出租一辆小轿车,租金1万元/月,一次性预收一年的租金12万元,请问某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不动产和出租小轿车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

首先,盘点各项业务的不同结算方式与开票时点的关系,助你一表掌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开票时点。

看了上述规定,再结合前面的案例,你看出来了么?

【案例1】采用分期收款销售货物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2023年2月份应纳增值税为总额的60%。

案例2是某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为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当天或开具不动产增值税发票的当天,若二者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销售商品房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同时出租小轿车按预收款方式一次性收取租金,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按12万元计算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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