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

更新时间: 2024.11.20 11:24 阅读:

你遇到过类似的税务问题吗?

1、我公司将商业房出租,一次性预收1年房租,可以分摊到12个月内按月申报缴纳增值税吗?

2、我公司今年5月份预收物业费,一次性预收当年1年物业费,可以分摊到12个月内按月申报缴纳增值税吗?

上述问题其实就是增值税能否按期分摊缴纳的问题,一般来讲都是不允许分摊的。目前总局增值税政策中明确可以分摊的,只有其他个人一次性收取的房租收入。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五条第(二)项:“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3、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以下简称1号公告)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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