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分包增值税怎样交

更新时间: 2024.11.04 23:49 阅读:

问:我公司是江苏扬州一家建筑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作为总包方承建的A项目位于南京,我公司将A项目中的钢结构专业分包给施工单位甲,分包款150万元,并取得施工单位甲开票13%税率的钢材100万元和9%税率的建筑服务50万元发票,上述发票备注栏已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以及项目名称,请问我公司在预缴增值税时能否扣除上述分包款?

工程分包增值税怎样交(图1)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一)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二)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三)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工程分包增值税怎样交(图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规定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分包款,是指支付给分包方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2019年9月18日发布《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解读》第七条规定,纳税人提供特定建筑服务,可按照现行政策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计税。总包方支付的分包款是打包支出的概念,即其中既包括货物价款,也包括建筑服务价款。

因此,《公告》明确,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规定允许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分包款,是指支付给分包方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2023年6月5日通过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网上留言版块对问题“我司是总包单位,其中将钢结构专业分包给其他单位,钢结构施工单位给我司开票为13%的钢材100万,及9%建筑服务50万发票,我司在预缴增值税的时候,能否将全部150万的抵扣?”

答复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的规定:“第四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一)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二)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三)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第六条 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上述凭证是指:(一)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二)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规定:“七、关于建筑服务分包款差额扣除,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规定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分包款,是指支付给分包方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工程分包增值税怎样交(图3)

综上,你公司跨区提供建筑服务在预缴增值税时,允许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分包款,即允许扣除支付给甲公司的分包款150万元。来源:大成方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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