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无形资产增值税

更新时间: 2024.11.22 05:09 阅读:

来源:税务总局网站

资产重组中增值税问题

纳税人所属地:四川

问题内容:财税2016年36号: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这里边的资产包括依附于不动产的特许经营权这类无形资产吗?如果不包括,那重组过程中的无形资产转让是否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附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成都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3-03-16

答复内容:尊敬的纳税人、缴费人:

您好!

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因此,除土地使用权以外的无形资产的转让行为,不属于上述规定的不征税范围,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对该问题仍有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如有其他疑问请致电四川省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省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2023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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