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行业增值税税率

更新时间: 2024.09.19 19:35 阅读:

一) 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规范,不能全面、完整、准确地反映其实际生产经营状况;

(二 )隐瞒、少计或多计销售收入

1. 存在有购进无对应的销售问题;

2. 购进、销售均不不入账,即“体外循环”问题

3.取得预收账款,商品发出不作销售,存在收入不记账或“滞后”申报纳税的行为;

3. 部分企业人为压低部分商品的销售价格,少记销售收入,造成企业账面反映的毛利率与税负率偏低;

4. 将医疗器材无偿赠送给医院和医疗机构,未视同销售

5. 利用高开增值税发票等方式虚增营业收入;

6. 将高开金额在扣除增值税后又以劳务费等形式支付给医院等机构或者用于医院开发、系统维护、学术推广等。

(三) 销售收入滞后,人为调节税⾦;

(四) 进项税额抵扣不规范:

1. 将小规模期间购进的货物于转为⼀般纳税人之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金;

2. 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

3.用油品增值税专用发票代替运费发票抵扣进项税金;

3. 因管理不善造成医疗用品损失未作进项税金转出;

4. 部分与经营无关的⼿机、IPAD电子类产品等消费品作进项抵扣

(五)存货核算不准确

1. 采购原材料时,通过空转发票等方式抬高采购成本的情况

2.将制造费用分摊至不同药品时,分摊系数不合理,存在蓄意抬高生产成本的现象。

2. 存货管理混乱,涉税处理随意;

(五) 多列销售费用;

1. 销售费用列支无充分依据,未真实发生;

2.以咨询费、会议费、住宿费、交通费等各类发票套取大额现金

3.从同一家单位多频次、大量取得发票

3.会议费列支不否真实,发票内容与会议日程、参会人员、会议地点等不相符

4.医疗机构将会议费、办公费、设备购置费用等转嫁医药企业;

5. 通过专家咨询费、研发费、宣传费等方式向医务人员支付回扣;

6. 小型医药代理商转变为CSO(Contract Sales Organization)开具大量项目为“技术咨询费”、“推广费”的发票,增加制药企业的销售费用,从而抵消高开模式下产生的中间环节成本。

(六) 其他

1. 最低职工薪酬,逃避税款缴纳义务

;2.存在私设“小金库”的现象;

2. 营销人员的薪酬支付不合规;

3. 存在按购药品数量向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销售返点现象;

4. 5.库存管理、合同签订、销售发货、款项收取等流程控制未生效,存在药品空转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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