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 2024.09.19 04:27 阅读:

对供电企业收取的免征增值税的农村电网维护费,不应分摊转出外购电力产品所支付的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电企业收取的免税农村电网维护费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778号)

政策解析: 纳税人购进项目用于政策规定的进项不得抵扣的用途,应依次按照下列四种方法确定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1.纳税人外购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时,知道所购进的项目是用于不得抵扣的用途,不得将相应的抵扣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作为进项税额申报抵扣。

2.纳税人外购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时,不知道所购进的项目是用于不得抵扣的用途,但是后来整批改变用途或者发生非正常损失,能够准确确定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时,将该批项目当初计提的进项税额全部转出。

3.纳税人外购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时不知道所购进的项目是用于不得抵扣的用途,但是后来部分货物或应税劳务改变用途或者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纳税人分不清改变用途或发生非正常损失的项目是哪批购入的,不能准确确定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时,按照改变用途或发生非正常损失部分项目的实际成本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进项转出处理。

4.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和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购进的用于免税项目和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能划分时,应按公式计算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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