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更新时间: 2024.09.19 04:25 阅读:

A公司从是一家从事古建筑物修缮的企业,2022年10月A公司与B公司签定一份修缮合同,合同总金额5000万元,合同约定如B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修缮费,该古建筑残骸处置权归属A公司,A公司有权变卖全部残骸用于冲抵修缮费。A公司财务认为处置该建筑残骸需要缴纳增值税且无法取得该建筑残骸进项抵扣发票,税负较重,A公司询问财务理解对吗?回复:B公司对建筑物残骸拥有所有权,法律规定的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案例中B公司将所有权中的处分权(处置权)转让给A公司,并未将所有权全部转让,增值税规定销售货物是转让所有权。

一、纳税义务B公司负责缴纳处置该建筑残骸所产生的增值税,A公司无需对处置该建筑残骸承担税收义务。《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A公司与B公司合同中规定,当B公司无法支付修缮费时A公司有权处置古建筑残骸,A公司只拥有该建筑残骸的处置权,建筑残骸所有权仍归属于B公司,A公司处置该物货时,纳税主体是B公司,B公司应该按规定缴纳增值税。二、利益确保1、考虑到B公司可能存在其他未偿还的债务,为确保A公司利益,我们建议A公司与B公司开设一个共管户,建筑残骸处置收入进入共管账户。2、B公司、A公司及购买方签属一份三方协议,约定购买方将建筑残骸处置款支付给A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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