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增值税会计处理
现将建筑服务企业涉及增值税业务主要账务处理整理如下,与大家一起学习、交流,欢迎大家点评,提出补充意见和建议。一、 简易计税时差额计税的账务处理1. 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借:工程施工等 应交税费——简
2024.11.22老黎说税:2023年第90讲,说税收,谈风险,讲政策。今天说说跨区域提供建筑服务的增值税计税规定。
一、适用范围
(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其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二)在同一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由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决定是否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三)以下两种情形不适用上述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
1.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在建筑服务发生地申报纳税。
2.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二、计税方法
(一)一般规定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1.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适用9%的税率。
2.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3.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二)分包款合法有效凭证
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上述凭证是指:
1.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
2.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3.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三)一般纳税人可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的情形
下列情形,提供建筑服务的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1.清包工方式
(1)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甲供工程方式
(1)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建筑工程老项目
(1)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3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四)简易计税的其他规定
1.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
2.目前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不再实行备案制。相关证明材料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改为自行留存备查。(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
三、预缴税款
(一)一般规定
1.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规定的预征率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2.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见《财政部、税务局关于建筑服务增试点政策的通)财税〔2017〕58号)。
(二)具体规定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
1.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计算公式如下: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9%)x2%
2.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计算公式如下: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x3%
3.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计算公式如下: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x3%
(三)预缴及正常申报的关系
1.适用一般计算方法的,预缴时预征率为2%,是以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计算预缴税款的基数。但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计税基数(销售额),适用9%的税率,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预缴时征收率为3%,也是以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计算预缴税款的基数。不过,对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其预缴税额和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与结果一致。
(四)其他规定
1.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2.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3.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四、征收管理
(一)预缴时出具资料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时,需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并出示以下资料:
1.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2.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3.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从以上异地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时需要出示的资料看,纳税人办理预缴手续时,不再需要提供合同原件,只需出示加盖公章的合同复印件即可。(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二)发票开具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现行规定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可以自行开具发票(包括票);若是起征点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则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需要到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开具发票时,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作为发票"金额"。
(三)扣押的质押金、保证金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被工程发包方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质押金、保证金,未开具发票的,以纳税人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
(四)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规定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而自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征管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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