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怎么计算

更新时间: 2024.11.05 09:30 阅读:

单位转让北交所股票,增值税买入价如何确定?

原创 姜新录 陇上税语 2021.11.17

33号公告明确:新三板精选层公司转为北交所上市公司,以及创新层挂牌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股票进入北交所上市后,涉及增值税相关政策,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有关规定执行。这句话看似简单,实际很复杂,并未引起大家的注意。

33号公告首先明确了,单位转让北交所上市公司股票,需要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单位通过二级市场买入的,应以实际成交价作为买入价。

其次,对限售股买入价的问题,理应适用A股上市公司的相关规定,这些规定见下表:

图1

第三,限售股买入价的核心文件是53号公告,北交所股票如何与之衔接是个问题,关键是类似“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如何对应?

比如,原始股东持有的股票在11月15日有处于限售期的,也有已经解禁的,以后出售时买入价如何确定?通过二级市场买入原新三板股票,一直持有至北交所上市的,以后出售时买入价如何确定?

先看11月15日北交所开盘情况。北交所开市交易81家公司股票,其中10家公司通过公开发行程序直接上市,这些股票当日被标记为N(new),也就是新股,有发行价。如同心传动(股票代码:833454.BJ),《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注明,“本次发行价格为 3.95 元/股”,此价格就是IPO价。个人建议,在北交所上市前原股东持有的股票部分,无论是否在限售期,可以以此价格为买入价。以后通过创新层上市的股票亦均可以此价格作为买入价。

图2

但11月15日还有71家公司由新三板精选层整体升级到北交所上市,其买入价如何确定是个问题。53号公告对买入价的规定均针对上市公司,而新三板公司不属于上市公司,因此53号公告对其并不适用。由于新三板缺乏流动性,公司估值均较低,整体转到北交所后,公司估值会有较大提升。因此,个人建议,在北交所上市前原股东持有的股票部分,无论是否在限售期,以11月15日的开盘价为买入价较为合理。如德瑞锂电(股票代码:833523.BJ)开盘价36.38元,对11月15日前持有的单位投资者,将来转让德瑞锂电股票时,买入价以36.38元确定。

北交所的股票不存在股权分置改革,但以后有可能会通过重大资产重组形成部分限售股,则可以按53号公告,以“因重大资产重组股票停牌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为买入价”。

对通过以上方法确定的买入价低于其实际持股成本的,应以实际成本价为买入价。

以上仅仅是个人的不成熟想法,具体如何确定,相信后续税务总局应该会有政策进行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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