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设备增值税计算

更新时间: 2024.09.16 23:54 阅读:

1. 增值税

1.1. 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的计算(六)

1.1.1. 进项税额抵扣的特殊限制条件

1.1.1.1. 对海关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标明有两个单位名称,既有代理进口单位名称,又有委托进口单位名称的,只准予其中取得专用缴款书原件的一个单位抵扣税款。申报抵扣税款的委托进口单位,必须提供相应的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原件、委托代理合同及付款凭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1.1.2. 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1.1.2.1.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1)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兼用于上述不允许抵扣项目情况的,该进项税额准予全部抵扣。2)另外纳税人购进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无论是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还是兼用于上述不允许抵扣项目,均可以据实抵扣进项税额。3)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即交际应酬消费不属于生产经营中的生产投入和支出。4)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1.1.2.2. 【易错易混】

1.1.2.2.1. 购进项目

1.1.2.2.1.1.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除外)、不动产

1.1.2.2.1.1.1. 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进项税不可抵扣

1.1.2.2.1.1.2. 兼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进项税可以全部抵扣

1.1.2.2.1.2. 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

1.1.2.2.1.2.1. 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进项税不可抵扣

1.1.2.2.1.2.2. 兼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进项税可以全部抵扣

1.1.2.2.1.3. 原材料、低值易耗品、包装物和其他

1.1.2.2.1.3.1. 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进项税不可抵扣

1.1.2.2.1.3.2. 兼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的部分进项税不可抵扣

1.1.2.2.1.4. 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1.1.2.2.1.4.1. 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进项税可以全部抵扣

1.1.2.2.1.4.2. 兼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进项税可以全部抵扣

1.1.2.3.

2.非正常损失所对应的进项税,具体包括:(1)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2)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3)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上述4项所说的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这些非正常损失是由纳税人自身原因造成征税对象实体的灭失,为保证税负公平,其损失不应由国家承担,因而纳税人无权要求抵扣进项税额。上述(3)(4)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1.1.2.4.

3.特殊政策规定不得抵扣的进项税。(1)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2)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1.2.5.

4.保险公司支付赔付进项税的抵扣。1)实物赔付(自行向车辆修理劳务提供方购进的车辆修理劳务),可以按规定从保险公司销项税额中抵扣;2)现金赔付(将应付给被保险人的赔偿金直接支付给车辆修理劳务提供方),其进项税额不得从保险公司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提供的其他财产保险服务,比照本规定执行。

1.1.3. 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具体处理方法

1.1.3.1. 购入时不予抵扣

1.1.3.2. 已抵扣进项税额后改变用途、发生非正常损失、出口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1.1.3.2.1. 1.直接计算进项税额转出的方法——适用于外购材料、不动产在建工程的非正常损失、改变用途等。

1.1.3.2.2. 2.还原计算进项税额转出的方法——适用于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农产品发生非正常损失、改变用途等。

1.1.3.2.3. 3.比例计算进项税额转出的方法——适用于半成品、产成品的非正常损失;兼营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项目。

1.1.3.2.4. 4.净值折算进项税额转出的方法——适用于已抵扣过进项税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改变用途、发生非正常损失等。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适用税率对于不动产,也可以适用以下公式: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1.1.3.2.5. 【易错易混】

1.1.3.2.5.1. 不可抵扣改变为可抵扣

1.1.3.2.5.1.1. 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1.1.3.2.5.1.2. 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或,可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1+税率)×税率

1.1.3.2.5.2. 可抵扣改变为不可抵扣

1.1.3.2.5.2.1. 当月作进项税额转出

1.1.3.2.5.2.2.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或,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税率

1.1.3.3. 向供货方收取的返还收入——追加冲减进项税额处理

1.1.3.3.1. 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凡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

1.1.3.3.2. 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返还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由供货方开增值税红票或商业企业开普票。

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的计算(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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