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税营改增值税

更新时间: 2024.11.07 16:25 阅读:

一、什么是分包?

根据《建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分包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单位将所承包的建设工程的一部分依法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的行为,该总承包人并不退出承包关系,其与第三人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计算增值税时分包款差额扣除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等相关规定,涉及分包款扣除的业务有以下几种:

(一)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三)纳税人跨地级行政区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规定的预征率向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

三、扣除分包款需要取得什么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相关规定,纳税人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一)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四、分包款中的材料费能否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规定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分包款,是指支付给分包方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对上述条款的解读,总包方支付的分包款是打包支出的概念,即其中既包括货物价款,也包括建筑服务价款。

实际工作中为规避风险,建议参考江苏的规定来操作。

江苏国税货物发票可以作为建筑服务增值税分包款差额扣除凭证口径规定如下:

建筑服务差额扣除计算税款政策,在总局进一步明确之前,暂按以下意见进行掌握:“支付的分包款”,包括向分包方支付的货物款项。允许总包方从销售额中扣除的分包款,既包括分包方自产,也包括分包方购进后再销售的货物的款项。但应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一)须在分包合同中,明确约定有关分包方向总包方提供货物的相关条款,注明货物名称、数量及预算金额等基本信息。

(二)货物发票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

还需强调一点,总包方支付给材料供应商的材料款不属于分包款,不得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

五、分包款可以跨不同施工项目扣除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但在增值税申报表及填表说明中并没有要求分项目填写扣除金额及预缴款项,所以分包款跨项目扣除,在预缴环节不允许,在申报纳税环节无限制。

六、承包方差额纳税后如何给发包方开具发票,全额开还是差额开?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相关文件并未规定建筑服务差额扣除部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所以承包方差额纳税后,应根据实际结算金额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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