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转让增值税

更新时间: 2024.09.19 01:20 阅读:

我国的林权分为全民所有制单位林权与集体林权。简单的来说,就是国家的林权与村集体的林权。全民所有制单位林权指的是全民所有制单位对国有森林有经营权,这里是包括对国有森林的占有、使用、依法、合法的收益及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处分权等各项权能。国家授予相应的全民所有制单位经营的国有森林,全民所有制单位营造的林木,由相应的全民所有制单位享有经营权。集体林权指的是集体所有制的经济组织或者单位对于林木、森林及林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几项权利。法律条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林木、森林与林地,集体所有制的经济组织或者集体所有制单位享有林权。

林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转让、互换、入股或其它的方式进行流转,同时也可以作为出资与合作的条件。转包指的是指承包那方将全部或部分的林地、林木承包经营权转交给该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其他成员承包经营林地、林木的行为。要注意的是,承包方和发包方的承包关系是不变的。受转包人按照转包合同的相关约定享有林地承包经营权,同时向转包人支付转包费用。转包不需要经过发包方的同意,但是转包合同必需要报发包方备案,不办理林权变更登记。出租指的是将林地的使用权和林木的使用权租赁给他人,并且要收取租金的行为。不办理林权变更登记。互换指的是承包方间为了方便经营或各自的需要,对于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林地、林木承包经营权进行交换的行为,要申请办理林权变更登记。转让指的是林权权利人将其拥有的全部或者部分林权转移给他人的这种行为,林地的使用权与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一并进行转移。转让行为按照转让合同约定支付转让费之后,要申请办理林权变更登记。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林权转让时还应当经过发包方的同意。入股指的是承包方将林地承包经营权与林木所有权、使用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或者组成股份公司、合作组织等形式,从而入股从事林业的生产经营,同时按照股份分配的收益承担相应风险的行为。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包括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因此,林权属于自然资源使用权,转让林权应按销售无形资产缴纳增值税的范围。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规定: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享受优惠主体为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需要符合条件:(1)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2)农业生产者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用于农业生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第一条:纳税人将国有农用地出租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纳税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参照上述规定,转让林权经营林木,也应当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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