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器设备增值税税率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第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纳税人对安装运行
2024.11.05相信不少中小企业的税友都遇到过这样的问题,企业在初创阶段,老板为了节约开支,购进设备的时候,会选择一些不开票的供应商,因为价格上比较“优惠”,并且通过自己的个人账户支付款项。而设备由于没有发票,也不是通过公司账户支付的,所以并没有列为公司的资产。
从形式上看,就是老板自己购买的设备,无偿交给了企业使用。这时候,有些税友就比较担心一个问题了。老板这种把设备无偿给企业使用的行为,在增值税上是否需要视同销售呢?
1.是否会被视为老板无偿赠送设备给企业,视同销售货物?
2.是否会被视为老板无偿“租赁”设备给企业,视同销售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1.针对视同销售货物的规定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2.针对视同销售应税服务的规定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
我们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到,无论是视同销售货物还是应税服务,针对的主体都是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那么老板是单位还是个体工商户呢?显然都不是,老板是个自然人,也就是增值税相关法规里面的“其他个人”,所以,老板的这种行为,没有触发增值税视同销售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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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税月有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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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