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货物要交增值税吗

更新时间: 2024.09.18 23:04 阅读:

1. 增值税

1.1. 出口环节增值税政策(一)

1.1.1. 适用增值税出口退(免)税的基本政策

1.1.1.1. 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解释】出口货物适用零税率不同于免税。免税往往指某一环节免税;而零税率是指整体税负为零,意味着出口环节免税且退还以前纳税环节已纳的税款,这就是所谓的“出口退税”。

1.1.1.2. 出口退(免)税的基本政策

1.1.1.2.1. 出口免税并退税

1.1.1.2.1.1. 适用于出口货物、劳务和跨境应税行为以往环节纳过税而需要退税的情况。

1.1.1.2.2. 出口免税不退税

1.1.1.2.2.1. 适用于出口货物、劳务和跨境应税行为以往环节未纳过税而无须退税,以往环节税金缴纳情况不明、无法准确计算退税等情况。

1.1.1.2.3. 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

1.1.1.2.3.1. 适用于国家限制、禁止某些货物、劳务和跨境应税行为出口而视同内销征税的情况。

1.1.1.3. 出口企业出口货物

1.1.1.3.1. 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1.1.1.3.1.1. 有工商登记

1.1.1.3.1.2. 有税务登记

1.1.1.3.1.3. 有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1.1.1.3.2. 生产企业

1.1.1.3.2.1. 有工商登记

1.1.1.3.2.2. 有税务登记

1.1.1.3.2.3. 无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1.1.1.3.3. (1)生产企业,是指具有生产能力(包括加工修理修配能力)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2)出口货物,是指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分为自营出口货物和委托出口货物两类。 (3)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单位及个体户不能自营出口货物,但其中的生产企业可以委托出口货物。

1.1.1.4.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货物

1.1.1.4.1. 除另有规定外,视同出口货物适用出口货物的各项规定。视同出口货物具体包括(包括但不限于): 1.出口企业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 2.出口企业经海关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统称“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 3.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的货物(国家规定不允许经营和限制出口的货物、卷烟和超出免税品经营企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经营范围的货物除外)。 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用于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国际招标建设项目的中标机电产品。上述中标机电产品,包括外国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的机电产品。 5.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国际运输企业用于国际运输工具上的货物。上述规定暂仅适用于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的货物,以及自2011年1月1日起,国内航空供应公司生产销售给国内和国外航空公司国际航班的航空食品。 6.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生产企业生产耗用且不向海关报关而输入特殊区域的水(包括蒸汽)、电力、燃气。

1.1.1.5. 出口企业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1.1.1.5.1. 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对进境复出口货物或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行的加工修理修配。

1.1.1.6. 一般纳税人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的退(免)税办法

1.1.1.6.1. 1.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跨境应税行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规定服务和无形资产。 2.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是指,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且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境内单位和个人。属于汇总缴纳增值税的,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总机构。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适用范围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执行。 3.起点或终点在境外的运单、提单或客票所对应的各航段或路段的运输服务,属于国际运输服务。 起点或终点在港澳台的运单、提单或客票所对应的各航段或路段的运输服务,属于港澳台运输服务。 4.从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至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从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载运旅客或货物至国内其他地区或者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以及向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内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设计服务,不属于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适用范围。 5.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办法包括免抵退税办法和免退税办法,具体办法及计算公式按有关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的规定执行。 6.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如果同时出口货物劳务且未分别核算的,应一并计算免抵退税。税务机关在审批时,应按照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出口货物劳务免抵退税额的比例划分其退税额和免抵税额。

增值税—出口环节增值税政策(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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