佣金收入增值税税率

更新时间: 2024.11.04 19:53 阅读:
(财税〔2018〕16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12366发布的《新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及过渡期政策纳税人常见疑问30答》已经作了明确。根据规定,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以不含增值税收入减除20%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收入额减去展业成本以及附加税费后,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展业成本按照收入额的25%计算。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分局副局长徐添喜主要负责深圳市金融业税收管理。他表示,此前,保险公司作为扣缴义务人如何为保险营销员办理预扣预缴,一直是业界关注的热点。2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对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扣缴单位应按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向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支付佣金收入时,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

毕马威个人服务总监卢山举了一个案例。假设某保险营销员2019年每月取得佣金15000元,每月自行缴纳“三险一金”2000元,每月可享受专项附加扣除2000元,没有其他扣除。扣缴义务人每月代扣代缴税款时,由于保险营销员增值税按月纳税,且该营销员每次收入不超过10万元,因此,免征增值税,不进行价税分离,也没有相应附加税费。在保险公司支付佣金时,每月只扣除5000元费用,不考虑专项扣除及专项附加扣除。由此可确认,该营销员每月佣金收入12000元,计算公式为15000×(1-20%);每月展业成本3000元(12000×25%);每月扣除展业成本后收入为9000元(12000-3000)。

由此,假设该营销员每月佣金收入不变,1月份应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120元,计算公式为(9000-5000)× 3%;2月份应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120元,计算公式为(9000×2-5000×2)× 3%-120。卢山说,按照扣缴公式,保险公司全年应为该保险营销员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2880元。

关键点二:灵活选择扣缴方式,升级信息系统

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应如何在预扣预缴环节履行好自身扣缴义务呢?专业人士提醒保险公司,考虑到保险营销员是自行缴付“三险一金”,在办理预扣预缴时,暂不为其办理专项扣除和专项附加扣除,并及时升级信息系统。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寿深圳分公司)灵活调整了预扣预缴环节的扣除方式,及时履行了企业的扣缴义务。据会计部经理陈潇介绍,中国人寿深圳分公司约有1.8万名保险营销员,考虑到保险营销员是自行缴付“三险一金”,企业较难掌握保险营销员具体缴纳情况并为其办理专项扣除,甚至可能出现重复扣除的情况。因此,中国人寿深圳分公司在预扣预缴环节,暂不为保险营销员办理专项扣除和专项附加扣除,待年终汇算清缴申报时再由保险营销员自行办理扣除。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寿险)财务部总经理高嵩表示,企业在准确理解相关政策的基础上,应及时对企业内部信息系统进行改造。

据介绍,平安寿险是目前国内第二大寿险公司,在全国拥有一支100多万人的保险营销员团队,其深圳分公司约有保险营销员4.4万人。高嵩说,此次个税改革,影响人员数量众多,对系统改造时效要求高。如何在时效内及时准确完成系统开发、改造,是正确履行平安寿险扣缴义务,让这100多万保险营销员享受个税改革红利的关键。

“政策下发后,我们第一时间与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具体执行规则,及时、准确地获得了税务部门在实际操作、计算公式等各方面的指导。在对保险营销员进行政策宣讲的基础上,顺利推进了公司相关信息系统的逻辑改造。”高嵩说。

关键点三:提前测算税负变化,平衡现金流

深圳市君合信税务师事务所所长胡绵鹏表示,如果保险公司已经预缴了税款,但保险营销员在汇算清缴后发现自己的年度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为0,可前往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尽管自然人纳税人可以在年终汇算清缴时“多退少补”,但如果前期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将会占用保险营销员的资金流。

普华永道咨询(深圳)有限公司税务合伙人黄家荣提醒,新税法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适用的是3%~45%的七级累进预扣税率。因此,个税适用税率及应预缴税额,会随着累计收入的提高逐渐升高。基于证券经纪人和保险营销员与证券、保险公司的委托关系和业务特点,为最大程度减轻保险营销员的税收负担,避免在平常月份缴付较多的税款,导致保险营销员资金流被占用,扣缴义务人可对证券经纪人和保险营销员的个税进行测算,以便掌握税负变化情况。同时,保险营销员需留意现金流情况,作出适度安排。

徐添喜还提示保险公司等扣缴义务人,近期围绕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优惠,财政部、税务总局以及各地方政府陆续发布了多项的配套减免税政策,应当予以充分重视。增值税和各项地方税费的计算,直接影响着个人所得税申报的准确性。尤其是已经与税务部门签订了委托代征协议的保险公司和证券公司,应及时联系主管税务机关,了解政策口径和操作要求,切实履行好代征义务。

本文刊发于《中国税务报》2019年2月22日B3版

原标题:履行保险营销员佣金收入个税扣缴义务 保险企业应该注意哪些实操关键点

林翠媚 刘璐 刘恺 本报记者 陈俊峰

来源:中国税务报

实习编辑:司壹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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