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转出是什么意思

更新时间: 2024.11.19 08:55 阅读:

一、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九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条例第九条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三、关于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批复

2008年6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8]607号公布 2020年2月1日废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失控发票后续处理的请示》(深国税发[2008]74号)收悉,批复如下:

  在税务机关按非正常户登记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失控发票)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又向税务机关申请防伪税控报税的,其主管税务机关可以通过防伪税控报税子系统的逾期报税功能受理报税。

  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对认证发现的失控发票,应按照规定移交稽查部门组织协查。属于销售方已申报并缴纳税款的,可由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并通过协查系统回复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该失控发票可作为购买方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四、关于外贸企业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理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2年6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22号公布 

2012年6月1日施行 2020年2月1日废止第二条第(二)项

 二、外贸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提供经税务机关审核允许纳税人抵扣其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别按以下对应要求申报并提供相应资料: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批复》(国税函[2008]607号)规定的允许抵扣的按非正常户登记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

  外贸企业取得的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方已申报并缴纳税款的,可由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并通过协查系统回复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外贸企业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3号)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允许抵扣的稽核比对结果属于异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外贸企业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

五、关于加强增值税发票数据应用 防范税收风险的指导意见

2015年10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税总发〔2015〕122号公布

2017 年4月28日废止第二条第(七)项、第三条第(十一)项

二、把握工作重点

(七)加强异常发票的核查处理。主管税务机关在日常数据监控中发现纳税人开具发票、纳税申报存在异常的,应及时约谈纳税人。因地址、电话等税务登记信息虚假无法联系或者经税务机关两次约谈不到的,主管税务机关可通过升级版暂停该纳税人开具发票,同时暂停其网上申报业务,将其近60天内(自纳税人最后一次开票日期算起)取得和开具的发票列入异常发票范围,录入增值税抵扣凭证审核检查系统,开展异常发票委托核查。

发起异常发票委托核查的税务机关及受托核查上下游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要多方联动配合,共同开展异常发票核查工作,重点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资金流、货物流等情况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及时反馈委托核查的税务机关。在税务机关未解除异常发票状态前,受票方取得的异常发票尚未申报抵扣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查后,凡不符合现行抵扣政策规定的,一律作进项税额转出。经核查,涉嫌虚开发票以及其他需要稽查立案的,移交稽查部门查处。

三、建立工作机制

(十一)异常发票快速核查处理工作机制。对列入异常发票范围的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相关发票信息录入增值税抵扣凭证审核检查系统,并发起异常发票的委托核查。受托核查的税务机关应在收到异常发票核查信息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工作,并通过系统反馈核查结果。经核查无误,受票方主管税务机关应立即解除异常发票状态,符合现行政策规定准予税款抵扣或办理出口退税的,要及时通知纳税人可以继续申报税款抵扣或办理出口退税。

五、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通知

2015年12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税总发〔2015〕148号公布并施行

2017 年4月28日废止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取得的异常凭证进行调查核实。尚未申报抵扣的异常凭证,暂不允许抵扣,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抵扣规定的,应当允许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

已经申报抵扣的异常凭证,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凡不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抵扣规定的,一律作进项税转出。

六、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6年12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76号公布并施行

2020年2月1日废止第二条第(二)项

二、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尚未申报抵扣或申报出口退税的,暂不允许抵扣或办理退税;已经申报抵扣的,一律先作进项税额转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按照异常凭证所涉及的退税额对该企业其他已审核通过的应退税款暂缓办理出口退税,无其他应退税款或应退税款小于涉及退税额的,可由出口企业提供差额部分的担保。经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企业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解除担保并继续办理出口退税。

七、关于印发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处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2017 年4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税总发[2017]46号公布并施行

附件: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操作处理流程 (试行)

二、异常凭证的处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尚未申报抵扣或申报出口退税的,暂不允许抵扣或者办理退税;已经申报抵扣的,一律先作进项税额转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按照异常凭证所涉及的退税额对该企业其他已审核通过的退税款暂缓办理出口退税,无其他应退税款或应退税款小于涉及退税额的,可由出口企业提供差额部分的担保。经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企业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解除担保并继续办理出口退税。

三、处理工作流程

(二)异常凭证的受理

接受异常凭证的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通过抵扣凭证审查系统接收异常凭证信息,并自收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接受异常凭证的纳税人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其所取得的异常凭证暂不得申报抵扣或用于出口退税,已经申报抵扣或用于出口退税的,应按有关规定处理。同时,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告知接受异常凭证的纳税人,如对税务机关认定的异常凭证存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查申请,并提交业务合同、银行凭证、运输仓储证明等有关说明材料。

(三)异常凭证的解除

走逃(失联)企业重新与主管税务机关取得联系,履行完毕相关涉税义务、调查澄清相关涉税事项后,纳入税务机关正常监管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解除其走逃(失联)企业身份,同时可解除异常凭证的认定,并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抵扣凭证审查系统,将解除信息推送至异常凭证接受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允许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或办理出口退税。

各省国税局通过抵扣凭证审查系统,将接收到的解除异常凭证信息,定期推送至出口退(免)税审核系统。

(四)异常凭证的核实

接受异常凭证的纳税人,对税务机关认定的异常凭证存有异议,提出核查申请的,主管税务机关一般应自接收申请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完成异常凭证的核实,核实过程中应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1.纳税人稽核比对、纳税申报情况,增值税发票抵扣联备查簿,相关纸质信息与电子数据是否相符等。

2.增值税发票信息、业务合同、运输仓储证明以及银行账单资金流的一致性等。

3.需要委托异地税务机关协助调查的,可通过抵扣凭证审查系统,委托与纳税人发生交易的上、下游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协助核实。

4.需要实地调查的,主管税务机关派员赴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场所,就其经营状况、生产能力等进行调查。

异常凭证经税务机关核实后,未发现异常情形,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抵扣或出口退税有关规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允许纳税人按照现行规定,继续申报抵扣或办理出口退税。

异常凭证的开具方和接受方涉嫌虚开发票、虚抵进项,骗取出口退税以及其他需要稽查立案的,移交稽查部门查处。

八、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2019年11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38号公布 2020年2月1日施行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应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尚未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除另有规定外,一律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二)尚未申报出口退税或者已申报但尚未办理出口退税的,除另有规定外,暂不允许办理出口退税。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应根据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规定对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已退税款追回。

  纳税人因骗取出口退税停止出口退(免)税期间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执行。

  (三)消费税纳税人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消费品为原料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尚未申报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的,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当期不足冲减的应当补缴税款。

  (四)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且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办理出口退税或抵扣消费税的,可以自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出口退税或消费税抵扣相关规定的,可不作进项税额转出、追回已退税款、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等处理。纳税人逾期未提出核实申请的,应于期满后按照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作相关处理。

(五)纳税人对税务机关认定的异常凭证存有异议,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者重新申报出口退税;符合消费税抵扣规定且已缴纳消费税税款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消费税税款。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2019年11月22日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公布

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且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是否一律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按照公告规定,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且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办理出口退税或抵扣消费税的,可以自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出口退税或消费税抵扣相关规定的,可不做进项税额转出、追回已退税款、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等处理,纳税人逾期未提出核实申请的,应于期满后按照本公告第三条第(一)、(二)、(三)项规定做相关处理。

五、若纳税人对税务机关认定的异常凭证存有异议,该如何处理?

按照公告规定,纳税人对税务机关认定的异常凭证存有异议,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者重新申报出口退税;符合消费税抵扣规定且已缴纳消费税税款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消费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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