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扣代缴增值税附加税

更新时间: 2024.11.22 02:02 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规定:“对进口货物或者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确定办法等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第一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以下简称两税税额)为计税依据。但是计税依据不含因进口货物或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两税税额)。”

第二条规定:“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计征依据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一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6号)第一条也明确:

“城建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以下称两税)税额为计税依据。但应当缴纳的两税税额,不含因进口货物或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两税税额。”

而且第五条进一步明确:

“代扣代缴不含因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代扣代缴增值税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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