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增值税怎么做账

更新时间: 2024.11.20 22:18 阅读:

1. 增值税

1.1. 出口环节增值税政策(七)

1.1.1. 综合保税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管理

1.1.1.1. 综合保税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实行备案管理。符合条件的综合保税区,由所在地省级税务、财政部门和直属海关将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实施方案(包括综合保税区名称、企业申请需求、政策实施准备条件等情况)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和海关总署备案后,可以开展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试点企业自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之日起,适用下列税收政策:

1.1.1.2. 进口暂免征税

1.1.1.2.1. 进口自用设备(包括机器设备、基建物资和办公用品)时,暂免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以下简称“进口税收”)。 上述暂免进口税收按照该进口自用设备海关监管年限平均分摊到各个年度,每年年终对本年暂免的进口税收按照当年内外销比例进行划分,对外销比例部分执行试点企业所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税收政策,对内销比例部分比照执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以下简称“区外”)税收政策补征税款。

1.1.1.3. 购买适用保税

1.1.1.3.1. 除进口自用设备外,购买的下列货物适用保税政策: ①从境外购买并进入试点区域的货物; ②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试点区域除外)或海关保税监管场所购买并进入试点区域的保税货物; ③从试点区域内非试点企业购买的保税货物; ④从试点区域内其他试点企业购买的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

1.1.1.4. 销售申报纳税

1.1.1.4.1. 销售的下列货物,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①向境内区外销售的货物; ②向保税区、不具备退税功能的保税监管场所销售的货物(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除外); ③向试点区域内其他试点企业销售的货物(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除外)。 试点企业销售上述货物中含有保税货物的,按照保税货物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时的状态向海关申报缴纳进口税收,并按照规定补缴缓税利息。

1.1.1.5. 销售适用保税

1.1.1.5.1. 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海关保税监管场所销售的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继续适用保税政策。

1.1.1.6. 出口适用退(免)税政策

1.1.1.6.1. 销售的下列货物(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除外),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主管税务机关凭海关提供的与之对应的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审核办理试点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 ①离境出口的货物; ②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试点区域、保税区除外)或海关保税监管场所(不具备退税功能的保税监管场所除外)销售的货物; ③向试点区域内非试点企业销售的货物。

1.1.1.7. 出口适用免税

1.1.1.7.1. 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离境出口实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1.1.2. 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馆员在华购物和服务退税

1.1.2.1. 使(领)馆馆员个人购买货物和服务,除车辆和房租外,每人每年申报退税销售金额(含税价格)不超过18万元人民币。每人每年申报退税销售金额(含税价格)超过18万元人民币的部分,不适用增值税退税政策。 使(领)馆及其馆员购买电力、燃气、汽油、柴油,发票上未注明税额的,增值税退税额为按照不含税销售额和相关产品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的税额。计算公式为: 增值税应退税额=发票金额(含增值税)÷(1+增值税适用税率)×增值税适用税率

1.1.3. 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运输船舶有关退税政策

1.1.3.1. 自2020年10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境内建造船舶企业向运输企业销售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船舶,实行增值税退税政策,由购进船舶的运输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1.购进船舶在“中国洋浦港”登记; 2.购进船舶从事国际运输和港澳台运输业务。 购进船舶运输企业的应退税额,为其购进船舶时支付的增值税额。 运输企业不再符合退税条件的,应向交通运输部门办理业务变更,并在条件变更次月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补缴已退税款手续。 应补缴增值税额=购进船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净值÷原值) 净值=原值-累计折旧 运输企业按照规定补缴税款的,自税务机关取得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1.4. 海南自由贸易港试行启运港退税政策

1.1.4.1. 对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从启运地口岸(以下称“启运港”)启运报关出口,由符合条件的运输企业承运,从水路转关直航或经停指定口岸(以下称“经停港”),自离境地口岸离境的集装箱货物,实行启运港退税政策。 对从经停港报关出口、由符合条件的运输企业途中加装的集装箱货物,符合上述规定的运输方式、离境地点要求的,以经停港作为货物的启运港,也实行启运港退税政策。

1.1.4.2. (1)启运港。启运港为营口市营口港、大连市大连港、锦州市锦州港、秦皇岛市秦皇岛港、天津市天津港、烟台市烟台港、青岛市青岛港、日照市日照港、苏州市太仓港、连云港市连云港港、南通市南通港、泉州市泉州港、广州市南沙港、湛江市湛江港、钦州市钦州港。(2)离境港。离境港为海南省洋浦港区。(3)经停港。 上述启运港均可作为经停港。承运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货物的船舶,可在经停港加装、卸载货物。从经停港加装的货物,需为已报关出口、经由上述离境港离境的集装箱货物。

增值税—出口环节增值税政策(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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