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增值税普通发票

更新时间: 2024.09.19 06:31 阅读: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深税一稽处〔2021〕972号

深圳市***餐饮有限公司

经对你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30***DP9Y56,生产经营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岗社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2月28日涉嫌虚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情况进行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经查,你公司2019年5月至2020年8月代开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144份,金额合计602928.72元,税额合计0元,价税合计602928.72元。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定性你公司代开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144份为虚开发票。

你公司若对本决定有异议,请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内依法响人民法院起诉。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1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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