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收款增值税
增值税计税依据一般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其中的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代收款
2024.11.22客户的财务人员问:销售的商品达到收入确认条件(指符合所得税法及相关税收政策),销售合同约定的销售方式是分期收款方式,且所售商品需经过简单安装才可使用。根据所得税相关收入确认政策的规定,该合同涉及到两种确认收入实现时间的规定,一是“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一是“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以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该会计问我应该按分期收款方式,在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呢?还是按照后者的规定,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呢?
合同约定了分期收款方式,当然要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问题是,财务人员如果根据这一确认应税收入的方式进行会计处理,就会发生错误。
分期收款销售是具有融资性质的,其期限较长,相当于给购买方提供一笔贷款。销售方在销售成立时,应按公允价值即分期收款总额的现值确认收入。具体会计处理是,按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借记“长期应收款”科目,按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按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会计上收入确认时间早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部分),按其差额,贷记“未实现融资收益”;未实现融资收益在约定的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确定利息收入,借记“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贷记“财务费用”科目。
如此一来,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在收入的确认时间上存在暂时性差异,对于这一差异,我们要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做好纳税调整工作,以保证税收申报数据的准确性。
增值税计税依据一般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其中的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代收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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