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收款 增值税

更新时间: 2024.09.18 09:18 阅读:

客户的财务人员问:销售的商品达到收入确认条件(指符合所得税法及相关税收政策),销售合同约定的销售方式是分期收款方式,且所售商品需经过简单安装才可使用。根据所得税相关收入确认政策的规定,该合同涉及到两种确认收入实现时间的规定,一是“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一是“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以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该会计问我应该按分期收款方式,在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呢?还是按照后者的规定,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呢?

合同约定了分期收款方式,当然要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问题是,财务人员如果根据这一确认应税收入的方式进行会计处理,就会发生错误。

分期收款销售是具有融资性质的,其期限较长,相当于给购买方提供一笔贷款。销售方在销售成立时,应按公允价值即分期收款总额的现值确认收入。具体会计处理是,按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借记“长期应收款”科目,按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按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会计上收入确认时间早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部分),按其差额,贷记“未实现融资收益”;未实现融资收益在约定的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确定利息收入,借记“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贷记“财务费用”科目。

如此一来,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在收入的确认时间上存在暂时性差异,对于这一差异,我们要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做好纳税调整工作,以保证税收申报数据的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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