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偿划拨土地增值税
在企业重组各项税收政策中,企业所得税、契税规定了“资产划转”在满足一定条件时可以递延纳税或免予征税。增值税虽未采用“资产划转”的表述,但其描述的“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
2024.11.22案例:A公司在2010年6月购置一层办公楼,总价200万。不动产发票开具日期为2016年4月,缴纳契税6万元并取得完税凭证,在2020年5月A公司与B公司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信交易原则,将此套办公楼以315万元转让(双方交易合同价与税务系统评估作价一致),在此笔业务中,涉及的土地增值税,应如何计算并申报呢?
分析:
根据财税【2016】年43号文第三条规定: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
因此,土地增值税计税收入=315/1.05=300(万)。
1、加计扣除金额
根据财税【2006】21号第二条、(国税函[2010]220号)第七条规定: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计算扣除项目时“每年”按购房发票所载日期起至售房发票开具之日止,每满12个月计一年;超过一年,未满12个月但超过6个月的,可以视同为一年。
据悉,上述案例属于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情形,可以按照以上政策规定处理。案例中,房产购买年度为2016年4月,转让年度为2020年5月,按规定,可加计年限为4年。
因此,可加计扣除金额=200×5%×4=40(万元)
(此处提示:发票开具时间对加计扣除金额影响很大,进而直接影响土地增值税税负,实务中,购置商铺后续若有出售需要,建议及时取得不动产发票,避免不必要的税收负担)
2、可扣除的税金
(1)契税:6万(缴纳契税6万元并取得完税凭证)
(2)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其他税费:根据规定,营改增之后转让的房产,缴纳的增值税不在扣除税金范围内,但交易产生附加税、印花税可以扣除,计算过程如下:
增值税:(315-200)/(1+5%))×5%=5.48(万元)
城市维护建设税:5.48×5%=0.27(万元)
教育费附加:5.48×3%=0.16(万元)
地方教育费附加:5.48×2%=0.11(万元)
印花税:315×0.05%=0.16(万元)
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合计:
=0.27+0.16+0.11+0.16=0.7(万元)
综上,扣除项目总金额=200+40+6+0.7=246.7(万元)
增值额=转让房地产收入-扣除项目合计=300-246.7=53.3(万元)。
增值率=增值额/扣除项目合计=53.3/246.7=21.61%。
在增值率为21.61%的情况下,根据现行政策规定,适用税率为30%。
应交土地增值税=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速算扣除数
=53.3×30%=15.99(万元)。
A公司转让旧房应该填报土地增值税申报表三(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适用),根据以上计算结果,纳税申报表填报情况,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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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德居正财税
在企业重组各项税收政策中,企业所得税、契税规定了“资产划转”在满足一定条件时可以递延纳税或免予征税。增值税虽未采用“资产划转”的表述,但其描述的“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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