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加工增值税计算

更新时间: 2024.09.18 08:20 阅读:

1. 消费税

1.1.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1.1.1.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行为的确定以及代收代缴税款的规定

1.1.1.1.

1.消费税委托加工行为需要具备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委托方是消费税的纳税人;不符合条件的,受托方是消费税的纳税人,按照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1.1.1.2.

2.税法对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的应纳消费税,采取了源泉控制的管理办法。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即加工结束委托方提取货物时,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税款。

1.1.1.3.

3.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并属于抵税范围的,其已纳税款准予按生产领用量从应纳消费税中抵扣。

1.1.1.4. 委托方与受托方之间的关系

1.1.1.4.1. 构成委托加工关系的条件

1.1.1.4.1.1. 委托方

1.1.1.4.1.1.1. 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

1.1.1.4.1.2. 受托方

1.1.1.4.1.2.1. 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料

1.1.1.4.2. 加工及提货时涉及税种

1.1.1.4.2.1. 委托方

1.1.1.4.2.1.1.

①购买材料涉及增值税进项税额 ②支付加工费涉及增值税进项税额 ③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缴纳消费税

1.1.1.4.2.2. 受托方

1.1.1.4.2.2.1.

①购买辅料涉及增值税进项税额 ②收取加工费和代垫辅料费涉及增值税销项税额

1.1.1.4.3. 消费税纳税环节

1.1.1.4.3.1. 委托方

1.1.1.4.3.1.1.

①提货时受托方代收代缴(受托方为个人的除外) ②对于受托方没有代收代缴消费税(含受托方为个人)的,收回后由委托方缴纳消费税

1.1.1.4.3.2. 受托方

1.1.1.4.3.2.1.

①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税款(受托方为个人的除外) ②没有履行代收代缴义务的,税务机关向委托方补征税款,对受托方处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1.1.1.4.4. 代收代缴后消费税的相关处理

1.1.1.4.4.1. 委托方

1.1.1.4.4.1.1.

①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直接出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 ②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③连续加工应税消费品后销售的,在出厂环节缴纳消费税,属于抵税范围的,可按生产领用量计算抵扣已纳消费税

1.1.1.4.4.2. 受托方

1.1.1.4.4.2.1. 及时解缴税款,否则按《征管法》规定惩处

1.1.2.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1.1.2.1.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1.1.2.2.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比例税率)

1.1.2.3.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收回数量×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1.1.2.4. 其中“材料成本”是指委托方所提供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不含可抵扣的增值税)。如果在委托加工合同中体现有委托方提供材料的运输费用,则计算组成计税价格时,运输费用包含在委托方提供的材料成本中。如果加工合同上未如实注明材料成本的,受托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材料成本。“加工费”是指受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向委托方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代垫辅助材料的实际成本),但不包括随加工费收取的增值税税额。

消费税—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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