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值卡增值税

更新时间: 2024.11.20 14:31 阅读:


如果充值卡已经开具了“不征税”发票,那么是否能二次开票的问题,想要解答的话,首先要区分在实务中充值卡的两种情况,即一般充值卡和加油卡。

一般充值卡

一般充值卡也分为两种类型,分别是单用途卡和多用途卡。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中第三条第一项规定,如果是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收卡企业销售的单用途卡,或者是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是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的,因此也不能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依据公告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通过销售多用途卡获取等值人民币的支付机构,或者是支付机构通过接受多用途卡持卡人的充值从而取得充值资金,这些都是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的。因此也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依据公告第九条第一项规定,“预售卡销售和充值”被列入未发生销售行为不征税项目的行列,因此使用的是“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在发票的税率栏也应该填写“不征税”,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也就是说,无论是单用途卡还是多用途卡,售卡方在出售或者接受充值的时候,都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只能向购卡方或者充值方开具“不征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而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购买方是将充值卡发放给职工了,那么可以作为工资、福利费税前扣除;用于交际应酬的,可以作为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

加油卡

加油卡充值的预付卡是不适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相关规定的。依据《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售卡方在出售加油卡或者加油凭证时,也是不征收增值税的,只能按照预收账款的方法完成相关的账务处理。

如果购油单位要求售卡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用户凭卡或者加油凭证加油之后,购油单位可以根据加油卡或者加油凭证的回笼记录,要求售卡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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