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

更新时间: 2024.09.19 17:53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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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人员实际工作中,经常会遇到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导致当月收到发票后没有及时认证,从而没有在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而且公司未按期申报抵扣的原因不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78号)中规定的客观原因,包括如下类型:

(一)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未按期申报抵扣;

(二)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封存纳税人账簿资料,导致纳税人未能按期办理申报手续;

(三)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导致纳税人未能及时取得认证结果通知书或稽核结果通知书,未能及时办理申报抵扣;

(四)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未能按期申报抵扣;

(五)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很多财税朋友会困惑,对于由于工作疏忽部分一直未能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税款,2020年3月1日之后可以抵扣吗?

在此我们每日说税为财税朋友答疑解惑,对于此种情况最新政策规定是可以进行抵扣税款的,但是要注意关键时间点。认证确认期限取消仅针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2016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且已超过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期限的扣税凭证,仍需遵照相关规定,分情况处理,如属于发生真实交易且符合税收政策规定客观原因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允许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其进项税额,否则,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45号)第一条明确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上述扣税凭证信息进行用途确认。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超过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期限,但符合规定条件的,仍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继续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期申报抵扣的原因即使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78号)中规定的客观原因,也可申报抵扣。

虽然取消了认证期限,增值税进项管理并不意味着就可以放任不管,2019年11月1日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上线运行,税务方对企业发票开具、取得、使用的监控力度加强,所以企业还是要加强内部管理,做好进项台账记录,及时传递日常发票,以及财务人员变动时对于发票工作交接清晰。同时还可能会涉及到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建议企业统筹考虑企业涉税情况,关注不同税种的税务处理,避免引发税务风险。

今天的每日说税就和大家分享到这里了,我们下期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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