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其他个人

更新时间: 2024.11.11 00:49 阅读:

(一)增值税纳税人申请代开专用发票时,应填写《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以下简称《申报单》),连同税务登记证副本,到主管税务机关税款征收岗位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全额申报缴纳税款。

(二)增值税纳税人缴纳税款后,凭《申报单》和税收完税凭证及税务登记证副本,到代开专用发票岗位申请代开专用发票。按照《申报单》、完税凭证和专用发票一一对应即“一单一证一票”原则,为增值税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

三、填写要求。

代开发票岗位应按下列要求填写专用发票的有关项目:

1.“单价”栏和“金额”栏分别填写不含增值税税额的单价和销售额。

2.“税率”栏填写增值税征收率。

3.销货单位栏填写代开税务机关的统一代码和代开税务机关名称。

4.销方开户银行及账号栏内填写税收完税凭证号码。

5.备注栏内注明增值税纳税人的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

其他项目按照专用发票填开的有关规定填写。增值税纳税人应在代开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本单位的发票专用章。

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备注栏加盖销售单位发票专用章,因此不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

代开发票的作废或红字专用发票。

代开专用发票遇有填写错误、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等情形的,按照专用发票有关规定处理。

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时填写有误的,应及时在防伪税控代开票系统中作废,重新开具。代开专用发票后发生退票的,税务机关应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作废或开具负数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需要重新开票的,税务机关应同时进行新开票税额与原开票税额的清算,多退少补;对无需重新开票的,按有关规定退还增值税纳税人已缴的税款或抵顶下期正常申报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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