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房子谁交
随着一些城市房价的波动,出现了部分买房亏本没有赚到钱的现象。比如,某市丁阿姨一年前700万买了一套住房,最近需要资金,以680万卖出,房子亏钱了,结果办手续的时候一问,发现还要交增值税,感到很不理解。
2024.11.21本杰明·富兰克林曾说:“税收和死亡是人生无法避免的两件大事”。我国的第一大税种,增值税你了解多少?你知不知道你购买的几乎所有的东西,在你付钱的时候,你就已经把增值税交了。今天,我就带你简单地了解一下增值税。
一、增值税的由来
我们知道,社会中每个个体或组织几乎都拥有这六种东西: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利润、收入、费用。用财务专业术语讲就是“会计六要素“。
国家收税就是通过对这六个要素展开的。那我们思考一个问题:如果你是国家,你会选择对哪个要素收税呢?我们分别来看。
1. 对资产征税合适吗?当然适合,你想呀,你有车、有房,说明你有钱呐,而钱越多就越应该交税嘛,所以国家要对资产征税,比如财产税。
2. 对负债征税合适吗?不适合,因为不能说你欠的钱越多越要交税嘛?天下没这种道理吧。所以国家不对负债征税。
3. 对所有者权益征税适合吗?所有者权益一般是站在企业角度来说的,你可以简单理解为股东的出资。对股东的出资,你觉得适合征税吗?当然不适合,如果股东出资办企业还要交税,谁还愿意创办企业呢?
4. 对收入征税适合吗?当然适合,收入越多,说明赚的钱也多,既然赚钱,那就应该交税,增值税就属于这类。
5. 对费用征税适合吗?不适合,你想想,花钱是你的费用成本,你花钱越多越要征税吗?那谁还愿意花钱呀?没有这种道理吧。
6. 对利润征税适合吗?当然合适,利润越多,说明最后剩余在你手里的钱越多,当然越应该交税。
这六个要素之间的关系可以用两个公式表达:
(1)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
(2)利润=收入-费用
总结一下就是,这六个要素中,有三个适合征税,三个不适合征税。所以国家分别给他们取了一个名字:对资产征税叫“财产税”、对收入征税叫“流转税”、对利润征税叫“所得税”。今天要和大家分享的”增值税“就是“流转税”中的一种,并且也是我国的第一大税种。
讲到这里估计有人会问,既然增值税属于对收入征税,为什么不叫“收入税”而叫“增值税”呢?这主要是因为,如果对收入增税的话,会产生重复增税的情况发生,于是改为对增值额征税,既然是增值额,于是就取名叫增值税了。
二、增值税的计算原理
接下来我将通过举例计算,来帮助大家来分析一下,过程会有点枯燥,但希望你能仔细阅读下去,对你认识增值税背后的原理将有极大的帮助。
上图:A生产出产品以100元卖给B,所以A的收入是100元,假如税务机关对收入征税,税率13%,即要对A收13元的税。此时如果你是A,这13元的税你愿不愿意从你100元的收入里面扣出来呢?你肯定不愿意。那么A势必会向B额外收取13元,最后这笔交易A从B处收到113元,100元是A的收入,13元是税款(要交给税务机关的)。
上图:现在B拿到产品后,它自己没用,而是把这个产品转手以300元卖给了C,则B产生了300元的收入,同理按收入的13%交税,B要交39元的税。同理,B当然也不愿意从300元的收入里将税款扣出来,于是B势必也会向C额外多收39元。所以这笔交易B从C处总共收了339元,其中300元是B的收入,39元是税款(要交给税务机关的)。
假如在这个过程中,税务机关都是对收入征税的话,我们会发现一个问题:B重复交税了。因为站在B的角度而言,在前阶段A交给税务机关的13元是B掏的,现在B将产品卖给C又要交39元的税,所以对同一产品B重复交了13元的税。
分析为何重复交税了?举个例子就清楚了:有一条长10公里的高速路,在5公里和终点处各设有一个收费站,假如你从起点走到5公里处时,收费站按5公里收取了你5元过路费,当你走到终点时,如果终点的收费站不管你前面已经交了5公里的过路费,依然按照10公里的路程收你10元过路费的话,你愿不愿意呢?肯定不愿意,因为这样我们就重复交了5公里的过路费。所以,想要对你公平,终点处的收费站必须要将你前面交的5公里过路费给扣除掉。所以对于B而言,300元的收入总共要交39元的税,但其实有100元收入的税13元已经在前一阶段交给了A,由A交给了税务机关,所以此时税务机关只应该对B收取26元的税(39元-13元)。
回到我们之前的问题,如果税务机关只对收入征税,只考虑收入的话,B势必要交52元的税款(13元+39元),重复交了13元的税款。为了避免重复交税的问题,于是便产生了对增值额征税,也就是用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增值税,所以对于B而言,用39元(销项)减去之前已经交的13元(进项)等于26元,就规避了重复交税的问题。也就相当于B进货花了100元,卖出时收到300元,产品增值了200元,对增值额征税:即200*13%=26元。
综上,我们可以知道,国家其实一开始是想对收入征税,后来发现对收入征税会产生重复征税的问题,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后来改为对增值额征税,这就是增值税的由来。
三、为什么说消费者是最终的负税人?
我们再思考一个问题,产品从A到C的这个过程,税务机关对该产品实际收了多少税呢?这个税最终是由谁出的呢?
通过之前的论述,我们不难发现,产品从A到C的这个过程,税务机关对该产品总共收了39元的税(A交的13元加B交的26元)。同样的,通过上图你也不难发现,税务机关收的这39元是谁出的呢?是由C出的,相当于C将39元给了B,由B交了26元,其余的13元B拿给A,再由A交给税务机关。对于C而言,就是这个环节的最终消费者,因为C没有继续往下卖,所以你现在应该知道增值税是一个间接税,纳税人和负税人是不同的,C作为消费者是最终的负税人,而A和B只是纳税人,这就是纳税人与负税人的区别。所以你也应该要知道,我们每天去超市、小卖部购买的东西,所支付的价格其实是含税的价额,里面包含我们支付的税款。
三、实务中,为什么有时要作进项税转出呢?
通过之前论述,我们知道,B作为中间商,从A采购产品发生的进项税13元,税务机关允许B将其作为代金券留抵扣,所以B在做账时会单独计提进项税(不计入成本),当B卖给C后,发生的销项税39元,便可用进项13元进项抵扣。而这39元对于C而言却是它的进项税,于是C做账时也单独计提了39元的进项税(不计入成本),但此时你会发现,C买进产品后,它有没有继续往下卖?显然没有,既然没有,也就不会产生销项税,如果此时税务机关同意这39元C也可以留抵扣的话,你会发现产品从A到C这一过程中,等于税务机关瞎折腾了一圈,一分钱也没有收到,因为税务机关在A和B处对该产品总共收了39元的税,到C这里如果同意C可以将39元留抵扣的话,相当于它前面收了39元,后面又同意你抵扣39元,前后相抵,等于一分钱没有收到,那国家不就没有财政收入了嘛!
所以,国家规定,对于最终的消费者,进项税不得抵扣,既然不能抵扣,原来计提的进项税就要转出,计入到企业的成本中去,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有进必有销,无销进转出”,的意思。这也是进项税有时候为什么不能抵扣,要作进项税转出的原因。
随着一些城市房价的波动,出现了部分买房亏本没有赚到钱的现象。比如,某市丁阿姨一年前700万买了一套住房,最近需要资金,以680万卖出,房子亏钱了,结果办手续的时候一问,发现还要交增值税,感到很不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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