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增值税

更新时间: 2024.09.19 21:20 阅读:

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免税政策

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一、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是指保险期间为一年期及以上返还本利的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其他年金保险,以及保险期间为一年期及以上的健康保险。

二、人寿保险,是指以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的人身保险。

三、养老年金保险,是指以养老保障为目的,以被保险人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并按约定的时间间隔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的人身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保险合同约定给付被保险人生存保险金的年龄不得小于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

(二)相邻两次给付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一年。

四、健康保险,是指以因健康原因导致损失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

五、其他年金保险,是指养老年金以外的年金保险。

上述免税政策实行备案管理,具体备案管理办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免征营业税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5号)规定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6号)

人身保险免增值税的征收管理

保险公司开办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保险公司开办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在保险监管部门出具备案回执或批复文件前依法取得的保费收入,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营业税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86号)第一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二十一)项规定的保费收入。

(二)保险公司符合财税〔2015〕86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免税条件,目未列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的免征营业税名单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三)保险公司开办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在列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布的免征营业税名单或办理免税备案手续后,此前已缴纳营业税中尚未抵减或退还的部分,可抵减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

再保险服务

一、境内保险公司向境外保险公司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再保险服务,免征增值税。

二、试点纳税人提供再保险服务(境内保险公司向境外保险公司提供的再保险服务除外),实行与原保险服务一致的增值税政策。再保险合同对应多个原保险合同的,所有原保险合同均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时,该再保险合同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否则,该再保险合同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原保险服务,是指保险分出方与投保人之间直接签订保险合同而建立保险关系的业务活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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