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

更新时间: 2024.11.06 06:01 阅读:

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相关增值税优惠

一、2018年12月31日前,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出租公共租赁住房免征增值税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批准的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按照《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和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

二、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免征增值税。

三、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四、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五、自2016年5月1日起,纳税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六、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增值税。

家庭财产分割,包括下列情形: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瞻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产权。

七、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免征增值税。

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转让或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含土地使用权)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2017〕5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

•••展开全文
标签: 暂无
没解决问题?查阅“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