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企业增值税

更新时间: 2024.09.19 17:51 阅读:

企业将生产的货物发往全国各地分支机构销售,是否缴纳增值税?

问题描述:长江数控车床生产企业在全国跨县市设立非独立核算的销售机构共有32处。长江数控车床生产企业将生产的数控车床发送到全国各地销售机构,销售机构招揽潜在购买者免费体验,通过发送礼品、专家促销等方式将车床销售给消费者,并收取消费者货款。在产品保修期内,如果保健床发生故障,销售机构负责免费上门维修。请问:长江数控车床生产企业销售的数控车床,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政策解析: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第(三)项所称的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

(一)向购货方开具发票;

(二)向购货方收取货款。

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长江数控车床生产企业的销售机构向购买方收取货款,满足国税发〔1998〕137号规定的“用于销售”条件,另外跨县市设立的销售机构与长江数控车床生产企业实行统一核算。

综上所述,长江数控车床生产企业向销售机构移送数控车床满足《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项所列“不在同一县市”“统一核算”“用于销售”三个条件,货物的移送行为应视同销售,货物移出机构需要缴纳增值税。各地的销售机构发生了销售货物的行为,也应该缴纳增值税,如果销售机构是一般纳税人,其从长江数控车床生产企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总机构移出货物的会计处理:

借:库存商品——××销售机构仓库

贷:库存商品——总机构仓库

纳税申报:将移出货物的销售额填入附列资料(一)销售情况明细第1行“13%税率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相关列次,并形成主表第1栏的其中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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