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装物租金增值税

更新时间: 2024.09.18 20:01 阅读:

一般来说,增值税的计税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在确定全部价款时,一般纳税人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的不包括其应纳税额。价外费用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凡收取的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在增值税的纳税义务的确定上,预收款一般不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但对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为例外,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按照租赁标的,又分为有形动产租赁和不动产租赁。

现行政策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从上面的政策规定可知,一次性收取出租不动产的租金,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以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是否超过10万元,再确定征免增值税的,仅适用于其他个人,即自然人,也就是指没有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对于办理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和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适用于以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是否超过10万元(季度收入是否超过30万),再确定征免增值税的规定。

除不动产以外的资产租赁,不论是否是其他个人,应当遵循一般规定,即以当期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来确定是否超过10万或30万。对于一次性收取资产租金以外采取预收方式的,比如小规模纳税人的物业公司一次性收取一年的物业费,在计算月或季度是否超过10万或30万时,应当以分摊后的月物业费收入来确认,这是因为预收物业费并不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当期的增值税销售额为权责发生制原则下所确认的收入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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