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

更新时间: 2024.11.07 16:01 阅读:

上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虚开税额230万元,为何判处十年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虚开税额50万元以上、250万元以上的,分别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而“数额巨大”标准的量刑档次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但是,为何虚开税额230多万元,尚没有达到数额巨大的标准,为何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呢?

案号: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沪0106刑初1641号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某某系被告单位上海A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2012年6月至2018年10月期间,陈某某经木某介绍认识范某,在其经营的A公司与上海B实业有限公司、上海C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D实业(上海)有限公司、上海E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F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G实业有限公司等六家公司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通过范某等人让上述六家公司为A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58份,价税合计人民币16019035元,涉及税款2323806.36元,上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

2020年3月27日,公安人员在被告人陈某某的住处将其抓获,其在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被告人陈某某无力归还抵扣的税款,造成国家税款损失2323806.36元。

二、公诉机关指控

认为被告单位A公司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被告人陈某某作为A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应予惩处。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追究被告单位及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三、辩护意见

被告人陈某某及辩护人对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辩护人还提出被告人陈某某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能认罪悔罪,建议对被告人在有期徒刑三年至十年量刑。

四、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A公司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国家税款损失2323806.36元,且在一审判决前未退缴上述税款,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被告人陈某某作为A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被告人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可对被告单位A公司、被告人陈某某从轻处罚。采纳辩护人据上述情节提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上海A商贸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二、被告人陈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五、实务体会

根据《通知》的规定:“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刑事案件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在新的司法解释颁行前,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刑事案件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0号)第三条的规定执行”。但并没有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因此,在没有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标准的情况下,根据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应以被告人虚开的税额多少来定罪量刑。本案中,陈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款金额合计为2323806.36元,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和《通知》的规定,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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