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商品转让 增值税

更新时间: 2024.11.07 00:39 阅读:

下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

一、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

二、人民币合格境外投资者(R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

三、经人民银行认可的境外机构投资银行间本币市场取得的收入。银行间本币市场包括货币市场、债券市场以及衍生品市场。

四、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

五、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

六、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深港通买卖深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差收入,在营改增试点期间免征增值税。

七、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深港通买卖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差价收入,在营改增试点期间免征增值税。

八、对内地单位投资者通过深港通买卖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差价收入,在营改增试点期间按现行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

九、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股票、债券。

十、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时税〔2016〕7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展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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